□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曹艳梅 梁聪聪
本报讯 小吴和小王原本是好闺蜜,却在经营一家早教培训中心失败后发生经济纠纷,一方认为自己是借钱给好友,而一方则咬定是投资。争执不下的两人最终为钱决裂,对簿公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后,综合双方提供证据,认定两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并判决小吴归还借款本息共计75万余元。
2018年,小吴发现在教育培训这块可以发掘新的商机,并告诉了小王。小王认为这个主意不错,并表示自己也想出资。两人于2018年12月签署了《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小吴按月固定还本金和分红给小王。随后小王将协议里约定的152万元分次转给小吴。
就这样,两人签订了协议。然而这份协议中并未涉及收益和亏损的相关约定。
生意并非稳赚不赔,从2019年4月起早教培训中心经营状态逐渐恶化,盈利锐减,7月后小吴便停止向小王支付本金和分红。眼看拿出口袋的钱没有任何回应,小王着了急,开始向小吴催讨本息。多番协商无果后,小王将小吴告上法庭,曾经的好闺蜜也就此决裂。
法庭上,小吴辩称和小王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两人当初约定好一起经营早教培训中心,签订了多份投资协议,约定每月归还本金和投资分红。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早教培训中心的经营情况走了下坡路,亏损严重。投资有风险,小王既然入股便要承担,因此自己不需归还投资款,甚至保留向小王追讨已支付投资款和分红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内容上看,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名为投资,但内容约定的是小吴每月向小王固定还本付息,而无风险承担的约定,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律特点,而非投资法律关系;从实际履行看,小王向小吴支付了协议约定金额,小吴按约定固定归还本息,这符合民间借贷的履行特点,而投资关系中,投资人得到的是投资回报收益,而非投资本金本身;从小吴的辩称看,小吴虽称与小王合资开办早教中心,但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投资比例、利润分配、经营管理或代持股等与投资关系相符的其他约定。本案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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