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贺天牧
本报讯 疫情当道,身处国外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为早日归国,履行部分执行款后,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兼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对其单次解除“限高”令,让其能乘坐飞机回国,以进一步履行剩余执行纠纷。
被执行人商业公司因3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需向装饰公司合计支付20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商业公司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装饰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敦促商业公司主动履行,商业公司表示没能力履行。法院仔细查询后,发现商业公司名下确实无房、无车、无存款,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过严格审核,法院将商业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法律规定,商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也同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举措。
在被执行限制高消费前,陆某就常年定居英国。上月,商业公司代理人小贾突然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提出要求履行执行义务。其实,陆某早就酝酿动身回国,不料在购买机票时,航空公司通过系统查询发现显示他的信息被法院限高,告知其暂无法购买机票。
陆某让小贾紧急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已筹集100余元万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愿意将100万元执行款打入法院代管款专用账户。陆某同时提出,希望法院能对其解除限高措施,以便其能尽快顺利购票回国,与装饰公司进一步商谈剩余两起案件执行款100万元的解决方案。
在此案中,执行法官张凯考虑到目前正值疫情全球蔓延特殊时期,陆某回家确属迫切需要,允许其购票回国符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而且也更有利于商业公司3件执行案件的彻底化解。
执行法官把上述考虑告诉装饰公司并进行了充分释法和风险告知,也得到装饰公司理解和支持。为防止出现陆某回国后不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甚至再次出现逃避执行等情况,执行法官采取了单次解除购票限制的特殊举措。
考虑到从办案系统中操作解除限高到最高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信息存在一定时间差,为便利陆某尽快取得购买回程机票的资格,执行法官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开具履行义务证明书,并通过小贾转交给陆某,作为此次购票、登机的证明文件。执行法官后续将持续关注陆某的行程和动态,要求其回国后第一时间到法院接受谈话,落实偿债方案,并采取有力举措,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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