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庭审;社会

“继父”的房子为何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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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严丹池

本报讯  “继父的房子,我咋不能继承呢?”听到判决,原本胜券在握的继女小芸心中疑惑油然而生。一般情况下,继子女和亲生子女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何小芸没有继承权呢?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芸与“继父”沈先生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不享有继承权。小芸要求依法继承沈先生位于杨浦区延吉新村的房产出售款的一半份额,即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沈先生去世后,他的父亲沈老伯继承了儿子位于本市杨浦区延吉新村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不料,沈老伯刚刚出售房屋以用作养老,小芸便以沈先生继女的身份,要求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一半的份额。

1982年8月,沈先生与小芸的母亲林女士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当时小芸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沈先生与林女士都是某食品厂的正式职工,结婚后,分别在该厂集体宿舍居住。1988年3月,食品厂分配本市一间房屋给沈先生、林女士及小芸三人共同居住,三人户口亦迁入此处。1995年小芸结婚后,便不再与沈先生、林女士共同居住。

2000年1月,沈先生、林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后,沈先生分得2万元房屋补贴,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此后,直至沈先生去世,小芸与他几乎再无来往。2000年7月,沈先生居无定所,在亲朋好友的照料下,通过买卖取得系争房屋产权。

2014年6月,沈先生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仅留父亲沈老伯一人健在。沈老伯通过公证,于2015年2月办理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2016年1月,由于沈老伯年老体弱,需要照顾,因此将系争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售作为养老使用。

小芸主张:“我作为继子女有权继承沈先生的房屋,请求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的一半份额,即50万元。”而沈老伯辩称:“我儿子没有抚养过小芸,小芸也没有去照顾过我儿子,小芸没有继承权。”

法院认为,庭审中双方陈述表明,沈先生与林女士结婚时,小芸已满16周岁,三人没有共同的居所,沈先生仍住单位集体宿舍。沈先生、林女士与小芸三人不具备共同生活的条件,不足以认定实际共同生活,因此不足以认定沈先生与小芸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小芸与沈先生之间也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赡养关系。因此,没有扶养关系的小芸不应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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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庭审;社会 A06 “继父”的房子为何不能继承? 2020-06-01 2 2020年06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