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法官以案释法如何最大程度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本文字数:3904

资料图片

  民间借贷已成为当前社会理财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息成为民间借贷市场标配。在此现状下,该如何管好“钱袋子”?法官提醒,作为出借方,应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带来的高风险,自觉抵制高息诱惑,提高对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识别能力,防范法律风险;作为借款方,应谨防落入“套路贷”陷阱,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交付方式直接影响借贷事实发生与否的认定。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当事人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款项的比例高达82%,七八十年代的当事人多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款项,而“85后”“90后”的当事人基本采用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方式。“无论哪种款项支付方式,都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据,保存支付凭证。”专家提示,形成一份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协议,可最大程度降低纠纷风险。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应详细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应谨慎注意借条、欠条与收条的差别。出借人支付借款时,尽量通过借贷双方本人名下账户进行转账支付。

案例1

虚假诉讼哥哥告妹妹结果两人各被罚5万

洪某跟小凤是亲兄妹。近日,洪某却将妹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凤偿还借款本金424.05万元及利息。

据洪某起诉称,他向小凤先后转账116万元和48.05万元,并出具了六份借条,显示借款共计424.05万元。洪某说,除转账的164.05万元外,余款260万元以现金交付。

庭审过程中,小凤对哥哥起诉所说的没有异议。

然而,法院审理发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兄妹反目成仇案件,背后其实是虚假诉讼。原来,小凤有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在身,已进入执行阶段,哥哥起诉妹妹,是为了帮助妹妹尽可能保住其名下财产。

综合考虑双方转账习惯、洪某转账当日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及转账后小凤又再次转回的情况等,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虚假诉讼,依法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此外,法院决定对兄妹两人分别罚款5万元。洪某、小凤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近年来频繁出现。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往往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严格审核,经过仔细甄别、多方考量、综合判断,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虚假诉讼,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对制造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予以制裁。

案例2

“利滚利”如何计算畸高利率不予支持

几年前,赵某与陈某、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赵某借款500万元。A公司为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依约向陈某转账共计500万元。

后来,因陈某、A公司未还款,向赵某出具一份欠条,确认陈某拖欠赵某借款780万元;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A公司仍未还款,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并由A公司为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按约定向赵某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A公司向赵某出具欠条,是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依照相关规定,实际的借款本息应自出借之日起,以最初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陈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7290849.32元及利息;A公司对陈某

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复利,又叫“利滚利”,俗称“驴打滚”,是指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利滚利”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本案是典型的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案件。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依法认定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该处理结果防止了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变相突破法定利率上限的现象出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案例3

还完钱发现还多了法院帮你讨回来

翁某分三次向张某借款,总计340万元。在借款后的数年时间里,翁某合计向张某还款674.65万元。还完本金利息后,翁某才发现,自己所还利息已超过年利率36%。

为此,翁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多收取的24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返还多收取的97万多元给翁某,并支付自翁某起诉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翁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应一次性向翁某返还款项9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得再行请求返还,这是对出借人利益的保护。但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属于无效范畴,出借人获得该部分利益即属非法,借款人要求返还应予支持。对于借款人尚未支付的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履行,且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本案中,经查明翁某已还的借款利率确实超过年利率36%,则对于该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并判令返还。

案例4

将赌债转化为借贷非法债务不予支持

2014年,在见证人韦某雪的见证下,覃某玲立下借条给韦某宁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韦某宁人民币22万元整。覃某玲、韦某常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覃某玲未还款,韦某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覃某玲、韦某常偿还韦某宁22万元及利息。覃某玲辩称,其与韦某宁之间并未发生借贷关系,既不认识韦某宁,也从未收到过韦某宁的借款,韦某宁向法院起诉的借款,实际上是覃某玲欠韦某宁堂姐韦某雪的六合彩赌债。而且,在2014年期间,覃某玲将彩民报来的六合彩金额报给韦某雪,韦某雪收单后向覃某玲支付提成,本案的22万元借款就是覃某玲与韦某雪经营六合彩期间形成的欠款。覃某玲丈夫韦某常对该赌债不知情,不应承担债务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韦某宁主张其与覃某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在覃某玲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涉案债务属六合彩非法债务的情况下,虽然韦某宁提供了借条以及作为借款支付凭证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但是,该流水明细从借款金额、出借时间上看,各笔汇款间隔时间短,次数频繁,且汇款金额零碎,与借贷的融资目的性不符,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能排除覃某玲主张的六合彩往来账目汇款的可能性。在借款的交付方式上,韦某宁主张借款总额原来是50万元左右,其将借款交给韦某雪时均是现金,在交付方式上不符合大额资金往来之常情。在利息约定方面,韦某宁的陈述也前后不—,在以逐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利息约定的陈述和主张前后矛盾,显然亦有悖常理。由于韦某宁在诉讼中对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借款目的、利息约定、覃某玲与韦某宁、韦某宁与韦某雪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的陈述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常情,与其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难以认定韦某宁与覃某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借条仅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显然,在本案中,除了借条外,韦某宁没有举出合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结合覃某玲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涉案债务属于六合彩非法债务的可能性。因此,韦某宁提出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韦某宁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将赌债转化为借贷,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始无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能坚持公平正义理念,没有简单、机械地仅根据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是结合到案证据、自然人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性以及证据规则,准确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逻辑,对借款合意和借款交付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经过了缜密逻辑推理衡情后,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对当事人主张还款的诉求坚决予以驳回。

赌博债务具有隐蔽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职权探知职能,对借款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进行细致审查,不能仅凭借单一证据来草率认定。该案对区分赌博债务和民间借贷债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综合广西高院网、《福建日报》等)

小贴士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专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比如年利息是30%,如果没有给对方利息,则超过24%的部分可以不用给。

没转账记录能否讨债?

专家:在司法实践中,如以现金的方式出借大笔借款,且只有借条或欠条的借款凭证,借款人不予确认,而出借人又无法准确说出交付借款的时间、地点以及借款来源的,人民法院有可能会驳回借款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你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录音证据、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老赖”有钱不还怎么办?

专家:债权人可以收据证据,例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写好起诉状,到人民法院起诉欠款人、同时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若存在“老赖”隐藏财产、有钱不还的现象,债权人可将相关证据交给执行法官,“老赖”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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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2020-06-02 2 2020年06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