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公然在上海火车站抢走2岁女童

41岁女子昨在沪受审获刑1年半

本文字数:1476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在铁路上海站,趁监护人不备,公然强行抱走2岁女童,后被制止。相信不少人对去年发生的这“惊心动魄”一幕仍记忆犹新。

昨天上午,抱走孩子的41岁女子谯某某站上了刑事被告人席,被控拐骗儿童罪。最终被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整个庭审过程,谯某某话语并不多,也没有为自己辩护和陈述。至于抱走女童的目的,谯某某称是为自己收养。

火车站公然抱走2岁女童鉴定无精神疾病

今年41岁的谯某某是四川籍,仅小学文化。

2019年12月16日17时38分,谯某某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出口旁边的肯德基餐厅门口,趁被害人年仅2岁的武某某的同行监护人不备,强行将武某某抱起并欲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母亲王某某与祖母潘某当场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后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谯某某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至于抱走女童的目的,谯某某称是为自己收养。据悉,当天,她已购买一张前往无锡的火车票。

系犯罪未遂

被控拐骗儿童罪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谯某某拐骗年仅2周岁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谯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谯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为何判刑1年半?

为何谯某某最终被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并被判刑1年半?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从犯罪目的而言,谯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及三个罪名,分别是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敲诈勒索罪。

“如果谯某某抱走孩子之后是以贩卖为目的,那么就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谯某某是抱走孩子之后,对被害人家长进行敲诈勒索,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承办法官、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告诉记者,经查明,未发现谯某某有贩卖儿童可能,也无敲诈勒索相关证据。因此,依法认定其为拐骗儿童罪,而该罪最高刑期是5年。

结合犯罪事实看,谯某某属于犯罪未遂,同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拐骗年仅两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谯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谯某某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企图抱走他人孩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幼童的人身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更有可能危及被骗儿童身心健康,破坏其原生家庭幸福安定。“因此,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在公诉机关建

议量刑幅度之内,最终作出1年半的最后量刑”,承办法官表示。

【法官说法】

拐骗儿童不同于拐卖儿童

丁德宏表示,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一般来讲是以蒙骗、利诱为手段,对象多为学龄前儿童,也有偷盗婴幼儿的情况,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而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谯某某称抱走2周岁的幼儿是为了自己收养,也无证据表明其有出卖幼儿牟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由于被告人谯某某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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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公然在上海火车站抢走2岁女童 2020-06-03 2 2020年06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