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庭审

企业加工塑料产生废气还不服罚款

环资庭“三审合一” 多元共治实现环境资源一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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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周惠  刘静云  陆烨波

金山区人民法院地处杭州湾生态湾区中,自今年1月1日起,金山法院根据市高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6月5日上午,金山法院环资庭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废气污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公司因产生废气被生态环境局处相应罚款,不服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加工塑料产生废气被举报

2019年6月,有群众举报称金山区亭林镇有家企业加工塑料,产生废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举报称该公司并无环评手续和治理设施。

随后,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系木桥公司在从事塑料制品生产,遂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其从事手机塑料配件生产,于2019年5月中旬开始安装设备并于当月投产,生产产量约一万个,生产过程中有少量废气产生,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同年8月28日及9月19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木桥公司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木桥公司已经停产。9月23日,生态环境局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木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其罚款1.4万元。同时,木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且排放污染物,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木桥公司罚款35万元。木桥公司对前述两种行政处罚决定均不服,向法院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木桥公司诉称:其系接受大唐公司委托配合处理生态环境局的调查和处罚,已将厂房出租给大唐公司,实际是由大唐公司经营,故自己不是适格主体。

生态环境局则辩称,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木桥公司始终承认由其生产经营,生态环境局已尽到注意义务,在约见通知书中要求木桥公司提供与大唐公司有关材料,木桥公司也未提供,木桥公司系适格被处罚主体。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木桥公司在诉讼中的陈述与生态环境局执法过程中的笔录陈述前后不一致,木桥公司诉讼中表示其系代理大唐公司处理处罚事宜,有违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且大唐公司负责人表示处罚之前并不清楚此事,也未委托过木桥公司,因此木桥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也有悖常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生态环境局发现本案违法线索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木桥公司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了木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裁量合理,生态环境局据此对木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木桥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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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社会;庭审 A06 企业加工塑料产生废气还不服罚款 2020-06-08 2 2020年06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