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洲
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其在缓解企业融资、缓解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投资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案件呈爆发之势,逐渐成为民事纠纷中名列前茅的“灰犀牛”。(6月7日《法制日报》)
在一些地方,全民参与民间投资,表面上民间借贷市场火爆,利益空间巨大,却潜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有的民间借贷已经演变成为高利放贷和非法集资,各地大案要案频发。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民间借贷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难”,但即便是建立了创新型民间资金平台,也无法像金融机构一样,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督程序再借款。特别是,由于投资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案件呈爆发之势,逐渐成为民事纠纷中名列前茅的“灰犀牛”。换言之,民间借贷市场风险高、社会影响面广,也导致高利放贷和非法集资问题频发。
此前据媒体报道,豫西山村因高利放贷和非法集资“一夜返贫”,表明在我国市场经济还比较脆弱的现阶段,全面为民间放贷松绑,已经陷入了“放得开收不拢”的尴尬境地。不可否认,民间放贷是新生事物,在其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袭击,其经营行为也远远比不上银行规范。特别是一些“职业放贷人”趁机“混水摸鱼”,让老百姓的血汗钱成为他们恣意挥霍的资本。在成千上万的民间放贷、借贷交易活动中,势必会滋生出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如果不及时进行规范,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将对地方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一定威胁。
基于此,2018年5月,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明确提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见,治理民间放贷,加快立法责无旁贷。
近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发布,其中明确规定:若单笔借款金额超300万元,借款人应进行备案。可见,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地方立法的题中之义。然而,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近几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部委通知等,都是对于特定乱象进行的针对性纠正。缺少上位法的强有力支持,监管实践仍将面临重重新问题、新挑战。因此,期待尽早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为民间信贷市场“保驾护航”,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使民间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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