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私人承揽了甲公司的油漆装修工程,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当时我的弟弟(也和我无劳动合同)在工地上工作时,意外摔断股骨。经医疗手术医治后鉴定为工伤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我前后大约已花了10万元医药费,因甲公司买了工程险,甲公司先垫了部分约8万元医药费,我实际花了2万元左右。现在甲公司说只报医药费,其他问题由我自己和我弟弟解决。现在我和弟弟家人协商时,弟弟家人说要求我赔偿2年工资及家人护理费用约10万元。这个赔偿要求合理吗?如果需要赔偿,甲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曹先生
【解答】
曹先生,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至少需要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您弟弟既然已经申请了工伤鉴定,说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根据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基本工伤待遇外,还可以在接受工伤医疗期内享受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您所说的甲公司就是您弟弟在申请工伤鉴定时所确认的用人单位,那甲公司承担的就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作为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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