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夏培森
《民法典》涉及文化传媒行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总则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它的实施将对文化传媒、泛娱乐领域产生诸多影响:
首先是新闻报道须谨慎。
其次是网络平台需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最后是“避风港原则”有变更。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无疑是我国法治史上的重要时刻。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段鹏指出,“在智媒时代,民法典对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可控给出了解决方案,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文学艺术创作和名誉权保护之间做出了平衡”。
《民法典》涉及文化传媒行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总则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它的实施将对文化传媒、泛娱乐领域产生诸多影响。
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新闻报道须谨慎。
《民法典》第1025条、第1026条、第1027条、第1028条明确规定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文学创作中的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内容。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如对拟报道的新闻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就将承担侵权责任。“合理核实义务”具体要结合以下因素来判断:
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3.内容的时限性;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同时,对于以真人真事为素材创作的文学作品来说,同样需要注意仔细审核,摒除侮辱、诽谤等内容。
其次是网络平台需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民法典》吸收了2016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与2013年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通过第1033条、第1034条、第1035条、第1036条、第1037条、第1038条、第1039条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网络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具体如下:
1.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2.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3.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最后是“避风港原则”有变更。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平台仅在经网络用户通知后未采取断链、屏蔽等措施时才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平常所说的 “避风港原则”。
基于网络法制现状,《民法典》对于“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反通知义务”的规定,具体如下: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4.网络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网络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总之,明年就将实施的《民法典》将会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影响,对于文娱传媒行业来说,也需要学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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