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从“吴承恩授权”谈谈“公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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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苗文栋

作品进入公版,意味着所有出版社都可以出版,所有做网络出版的公司,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可以出公版书。这样就形成了竞争,可以用市场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近日,某电子书平台在《西游记》首页标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签约”“VIP”等字样,另有读者在阅读《红楼梦》时收到“曹雪芹邀请购买付费章节”的邀约,此事一经曝光引发广泛关注。

这种标注吴承恩授权发行、曹雪芹邀请付费的行为,不但违反一般常识,在法律上也是有很大问题的。

我们知道吴承恩、曹雪芹已经去世多年,不可能再授权发行他们的作品,这种提法显得有些无厘头。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是机器自动设置造成的,不然不至于如此“无脑”。

但是,这些提示是机器自动生成的,并不代表电子书平台就没有责任。

作为专业的电子书运营方,如何设置机器人程序是平台的责任。平台里面有些书确实得到授权,是可以这么写的;但是也有些书已经成了公版书,就不能这样写了。这是个简单的分类的问题,平台应该有这起码的常识和能力。

这种标注吴承恩授权发行、曹雪芹邀请付费的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属于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当然,从侵权的角度来看,由于吴承恩、曹雪芹是明清时代的人,讨论侵权问题的意义不大。但是很多民国或者建国初期的作家,即便本人已经去世,如果他们还有后人的话,如此标注就可能侵犯继承人的权益。

另外还有一个公共利益的问题,优秀的文学作品是属于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一家企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占为己有。

公版书做成电子版可以收费,关键是收的什么费用。现在还是有不少出版社出版四大名著进行销售,这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出版社印制书籍有成本投入。

而平台把公版书做成电子版的书籍,相信也有一定的成本投入,平台可以因为付出的劳动、成本收费,但是不能因为版权收费。

图书有没有版权最主要的区别是能不能授权他人出版,如果版权独家授权一家出版社,那么其他出版社就不能出版了,作者可以通过这家出版社得到版税,这家出版社可以垄断授权图书的出版。

作品进入公版,意味着所有出版社都可以出版,所有做网络出版的公司,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可以出公版书。这样就形成了竞争,可以用市场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很多网站的公版书籍都是免费的。政府也可以组织力量,推出一些免费的公版的电子书,这样可以抑制不良平台利用公版书盈利的行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注释公版书等行为,有可能形成新的作品。

比如《诗经》如今的人们读起来非常费劲,有人对《诗经》进行了注释,注释的这部分就是有版权的。

还有人把文言文的公版书翻译成白话文,这也是一种创作活动,有独创性在里面,同样是可以享有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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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从“吴承恩授权”谈谈“公版书” 2020-07-06 2 2020年07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