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忽悠七旬老太买保险交费年限五年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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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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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2009年,沈阿婆购买了两份为期5年的寿险,保费也按期缴纳。5年后,沈阿婆以为这两份寿险已经缴纳完毕,就没有再去处理相关事宜。谁曾想,今年6月,沈阿婆前往保险公司拉账单时才发现,自己这5年缴纳的3万元保费在不停地减少。这是怎么回事呢?

疑惑的沈阿婆赶紧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问询,对方解释称该份保险属于终身寿险,如果参保者长寿,就需要一直延续缴纳保费。这与销售人员当时上门推销时所描述的内容完全不同,沈阿婆感觉自己受骗了。不仅如此,由于沈阿婆在2014年后没有再继续操作,她此前缴纳的3万元保金不仅被扣除了多笔手续费、管理费,剩余的本金也成了保单管理费的备用金,而这样的操作也没有任何人向沈阿婆提及过。沈阿婆表示,自己当时根本就看不懂那么多的专业术语,也没人解释过这些内容,这样的合同太不公平,想知道应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认为,鉴于大部分保单的条款拗口且字小,如果让一个对法律、对保险行业不了解的投保人去看这些条款,根本不太可能弄清楚所有的含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能代表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于那些特别的、对沈阿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保险公司不但应以显著标识的书面方式引起注意,也应由保险经纪人对沈阿婆当面进行详细的解释,以确保投保人理解。但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沈阿婆隐瞒了真实的缴费年限,以及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也没有对相关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亦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显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沈阿婆可主张这些条款不产生效力。

【事由】

近日,年过七旬的沈阿婆向记者投诉,她在2009年买的两份寿险,近来发现是被业务员忽悠了。沈阿婆称,保险合同上写好的是缴纳五年保费,现在保险公司却称该款寿险是要终身缴纳的,但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清单,账户内本金发生了变动也没有通知她。如今,沈阿婆还要补交数额不小的保费,否则之前交的本金都可能会清零。

沈阿婆告诉记者,2008年底,某保险公司的几个销售人员上门推销保险,他们出示了证件后,就向沈阿婆介绍该公司的终身寿险。销售人员当时告诉沈阿婆,这款保险一年交6000元,连续交5年,保险金额是12万元。而这5年间,将从保险额12万元中每年提取3%,也就是一年3600元,5年即1.8万元,在扣除手续费用6000元后,作为保险费用剩余是1.2万元,加上本金总共是4.2万元,到投保人去世后,受益人可得16万余元。沈阿婆当时对如此丰厚的回报不太相信,认为保险公司不会做赔本的买卖,但经不住几个年轻的销售人员一再甜言蜜语地劝说,再加上对方又信誓旦旦地保证会一直跟进,最终,沈阿婆为自己与儿子各签了一份保单。

此后,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上门来签合同,沈阿婆回忆道,“合同页数很多,许多专业术语也看不太明白,但我注意到约定交费期间是2009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

合同签订后,沈阿婆就按照约定每年缴纳保金,交满5年后以为没事了。直到今年6月,沈阿婆去该保险公司拉账单,这才大吃一惊。保单上显示,第一笔6000元保金被扣了50%,第二笔被扣25%,第三笔被扣15%,第四五笔被扣10%,第六年后就扣5%,也就是沈阿婆缴的3万元一直在减少,本金成了保单管理费的备用金。而发生的这些情况,销售人员事先从未与沈阿婆提及过。

看到自己的保单“面目全非”,沈阿婆对该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尽管合同内约定交费期间为2009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但最下面一条特别约定为,“您享有《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终身追加保险费的权利”,保险公司对此解释是参照特别约定,沈阿婆享有终身追加保险费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参保者如长寿的话就得交第二个3万元,第三个、第四个……

这样的情况,实在让沈阿婆没法接受,她告诉记者,自己以为对方是正规保险公司,没想到还有这样的陷阱在等着她。沈阿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个条款严格规定了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应履行的义务。”崔瑶律师告诉记者,类似沈阿婆遭遇的情况,鉴于大部分保单的条款拗口且字小,如果让一个对法律、对保险行业不了解的投保人去看这些条款,想完全弄清楚其中的含义无异于天方夜谭,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能代表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于那些特别的、对沈阿婆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保险公司不但应以显著标识的书面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也应由保险经纪人向沈阿婆当面进行详细的解释,以确保她能理解。

崔瑶律师表示,根据沈阿婆的叙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沈阿婆隐瞒了真实的缴费年限以及管理费的约定,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亦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显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沈阿婆可主张这些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崔瑶律师建议沈阿婆持保单等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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