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摧残人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法律专家告诫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任何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要早日悬崖勒马,早日主动投案自首,早日悔罪自新。同时,劝告吸毒人员,要关爱自己,关爱家庭,拒绝毒品,远离毒品。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呼吁广大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深刻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
案例1
结伙制造20公斤毒品两人判死缓绝不姑息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纠合被告人江某(2015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管某某制造甲卡西酮贩卖,杨某某、江某2人先制成半成品后运至管某某住处,由管某某负责进一步处理。2017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管某某住处查获白色粉末17包及白色粉末1宗共重19306.8克,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且甲卡西酮含量为27.9%至50.1%。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江某、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甲卡西酮类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江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管某某无期徒刑。3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甲卡西酮俗称“长治筋”,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属于“其他毒品”。杨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19306.8克,数量巨大,且18份甲卡西酮鉴定含量为27.9%至50.1%,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海洛因含量在25%的参照折合率,属于纯度较高毒品。杨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预谋用于贩卖,主观恶性大,2人被判处死缓,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2
网上买原料制毒 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2008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7月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2014年6月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郑某,购买原料制造麻黄素。郑某以10.8万元出售给吕某某200公斤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代苯丙酮)。后吕某某雇佣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制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素。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化学制剂,经检测,检验出含有麻黄素的固体5.65公斤、含有麻黄素的液体104.65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高某某2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郑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吕某某、高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不得假释。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不得假释。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吕某某、高某某2人不仅是累犯,还是毒品再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于一般累犯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对毒品再犯做出了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可见,只要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再犯毒品犯罪时,均应从重处罚,突破了累犯关于时间和刑种的限制,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毒品再犯从严打击的精神。在本案中,吕某某、高某某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3
住处查扣的毒品计为贩卖数量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2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3月8日,杨某某向朴某某出售冰毒一宗,朴某某加价2000元出售给张某某。当日,公安机关将朴某某、张某某抓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9.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在杨某某租住处内查获净重358.2克的白色晶体、净重14.8克的粉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朴某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某系贩毒人员,从其住处查扣的毒品均应计为其贩卖的数量;杨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被告人朴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法官点评
有的贩毒分子被抓获时,为了推卸罪责,往往只承认现场起获的毒品,而对从其住处或者车上起获的毒品,一般都辩称仅仅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做贩卖之用。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当日,从其住处起获甲基苯丙胺373克,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据此法院将这部分毒品计入了杨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例4
自家院内种植罂粟数量较大构成犯罪
2017年年底,为食用罂粟幼苗及美化庭院,由被告人王某提供罂粟种子,被告人逄某某与王某一起,将罂粟种植在逄某某自家院里。2018年5月27日,该片罂粟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709株。经鉴定,种植的系罂粟。
法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王某非法种植罂粟709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逄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
法官说法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即为数量较大的起点,即构成犯罪。
案例5
容留他人吸毒触犯刑律防止“损友”害人害己
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中旬和下旬,李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容留他人吸毒3次7人次。
法院认为,李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系毒品再犯,量刑时予以考虑。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不得假释。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吸毒者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时间不论长短。一次容留3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即追究刑事责任。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吸毒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对此,法院将一如既往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末端”犯罪的惩处力度,防止“损友”害人害己。
案例6
骗人喝下冰毒酒水“恶作剧”换来牢狱之灾
2018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某KTV房间唱歌时,趁服务人员陈某某不备,将冰毒放入酒杯中,欺骗陈某某喝下含有冰毒的酒水。经检测陈某某的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郭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欺骗他人吸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欺骗是指暗地里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的行为,不论郭某某是出于什么动机,是出于好奇,还是“恶作剧”,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该案启示我们,面对毒品莫伸手,切勿害人又害己。
案例7
为治抑郁症邮购大麻叶同样构成走私毒品罪
被告人史某患有抑郁症、焦虑症,长期失眠、焦虑。其查询得知,大麻叶中含有促进睡眠的成分。2019年7月2日,史某通过手机软件从美国卖家处购买大麻叶5克。同年7月8日寄自美国的邮件被查获,邮件内装有大麻叶疑似物4.98克。经检验,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邮寄大麻类毒品进入国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史某为缓解焦虑走私极少量大麻叶,犯罪情节轻微。史某犯走私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史某具结悔过。
法官说法史某在普通药物不能缓解焦虑、失眠的情况下,得知大麻叶里含有促进睡眠的成分,遂自行从境外购买少量大麻叶,似乎情有可原,但是国法不容。走私毒品罪不论犯罪动机如何,是用于个人治病,还是想再行贩卖,均不影响定罪。该案启示我们,做事不能糊里糊涂,愚昧无知,内心要有法律戒条,远离毒品犯罪。
(综合山东法院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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