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醉驾撞墙致死是自甘风险吗

本文字数:1266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在侵权类案件中,由原告方自担责任是有相当数量的,但其中属于自甘风险的只是极小部分。

尽管在结果承担这一点来说,二者可能是完全一致的,但还是不能混淆和等同起来,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浙江省安吉县法院判决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9年1月的一个雨夜,家住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的村民陈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撞上同村村民李某家地下室外墙边的花坛,头部受到外墙墙体撞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家属将房屋主人和为其提供建房用地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后驾车系法律禁止行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雨夜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其在醉酒后仍然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由此,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报道的副标题提道:“酒驾,自甘风险需自担其责”。

但是酒驾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呢?

本案属于侵权案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自甘风险是这样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见自甘风险的要件是:

其一,行为人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二,行为人的损害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即其他参加者实施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其三,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往往具有轻微的或者一般的过失。

所谓自甘风险,就是自愿承担其他共同参加活动的人因轻微或者一般过失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其他参加者没有任何过失,也就谈不上是不是自甘风险的问题。

很明显,本案发生的这起因单方原因和责任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发生有关联的二被告既不是交通事故的参与者,其建造房屋的行为和同意建造房屋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且二被告对死亡这一损害的发生也没有任何的过错。

因此,原告一方对死者的死亡损害责任自担是有法可依的,没有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条件。

侵权案件中,责任自担和自甘风险虽然都体现为受害人自担责任,但终究是两种性质上有重大区别的行为。

在侵权类案件中,由原告方自担责任是有相当数量的,但其中属于自甘风险的只是极小部分。

如果认为凡是应当由原告方自担责任就统统属于自甘风险,自甘风险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作用和意义。

尽管在结果承担这一点来说,二者可能是完全一致的,但还是不能混淆和等同起来,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法院的判决以及对法院判决的宣传报道是最具影响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之一。不但判决结果要经得起检验和推敲,其论证说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通过新闻形式对其进行报道和解读,也应当是经得起检验和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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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醉驾撞墙致死是自甘风险吗 2020-07-20 2 2020年07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