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政府部门在设计电子政务系统时,应当严格把关,实现电子政务系统与法律规定相配套,一旦发现存在系统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而不是用“系统就是这样”的说辞来搪塞。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普及,政府部门对公众开放网上办事系统也已经不再是新鲜事,这为公众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了便利。
政府部门大力推广政务系统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个别政府部门使用的电子政务系统并没有与法律规定相配套,不仅使得公众在网上办事时无从适从,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们曾在外省某市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甲公司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实际理由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但是,甲公司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退工手续时,该部门电子办事系统中却没有这一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的解除理由,办事人员解释说系统就是这样,他们也没办法。
由于退工手续不得不办,无奈下甲公司只能选择了相对比较近似的一项解除理由。
正是因为该退工电子办事系统的解除理由与法律不匹配,乙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主张甲公司办理退工时的解除理由没有依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虽然我们代理甲公司应诉后,最终取得了胜诉,但该争议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极大地增加了甲公司的成本。
由此可见,政府部门电子办事系统与法律规定不匹配不是一件小事。
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在设计电子政务系统时,应当严格把关,实现电子政务系统与法律规定相配套,一旦发现存在系统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而不是用“系统就是这样”的说辞来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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