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虎
对于想要清退租客的房东,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房东甚至可能需要经历两场诉讼,先起诉解除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合同,再起诉租客退还房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什么是格式条款。根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要想使用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必须先证明涉案的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判断什么样的合同是格式条款,可能会成为一些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般情况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司提供的合同,很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但是在影视行业,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公司与演员之间签订的,未必都是格式条款合同。
如果一方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那么需要举证证明这些要件:
1.对方提前拟定;
2.对方提前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
3.双方没有协商或者对方拒绝协商。
由此可见,双方交易的过程非常重要,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信息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的依据。例如,有的时候可以通过微信的内容证明合同为对方提供,并且对方有“这个合同是格式版本,不能修改”或者 “所有人都这么签,不能改”等等文字的,可以证明为格式条款合同。
一旦证明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那么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就有了说明的义务,这个义务也是规定在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要义务是:
1.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
2.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我们知道,在影视行业格式条款合同还是很多的,很多情况下对方提供的合同不能修改。
这些合同包括各种合作合同,也包括一些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的演出合同,还包括剧组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等等。
其中,经纪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比较多,情况比较突出。
经纪合同是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除了一些大腕明星之外,大部分艺人面对经纪公司的时候话语权都不大,而经纪合同一般是由经纪公司出具的。
在经纪合同中,约定了经纪公司的各种权利和艺人的各种义务,当然也有经纪公司的义务和艺人的权利,不过相比前者往往要少一些。尤其是天价解约金的问题,一直是个焦点问题。
对于天价解约金,有人认为也是合理的,因为经纪公司毕竟培养了艺人,为艺人作出了贡献,艺人不应该身价高了就随意地跳到其他经纪公司。
我们团队也代理了一些关于经纪合同的案件,发现有一些情况值得注意。
在一些经纪合同中,并没有具体约定经纪公司的义务,只有一些粗略的没有操作性的约定,但是对艺人义务的约定很具体,并且设有天价违约金。
经纪公司拿这个版本跟很多艺人签订经纪合同,签订之后并不为艺人做宣传、推广、培养等工作,而是等着艺人突然火了来要求解约,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巨大利益。
这种经纪合同中的天价解约金是否有效值得怀疑。而艺人签订这样的合同,有的是因为涉世未深又想进入影视这个行业,有的是为了参加某个比赛,有的则是因为经纪人说得天花乱坠。
无论如何,这样的经纪合同是不公平的,可以考虑试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最为关键的一句话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我们在办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一方提供的合同中写明:经纪公司要每年至为艺人签订三份主演的影视剧。这个里面少了一个“少”字,我们主张是“至少”而不是“至多”,一方面需要考虑语言习惯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合同是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综上,格式条款并非洪水猛兽,也并非带着原罪,经济生活中需要格式条款,这样可以简便交易,提高效率。
但是,不得不说很多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合同为“一头沉”合同,而要签这种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往往不具有对应的议价能力和地位,所以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特别规定是有必要的,有利于体现公平的原则。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在合规工作中要注意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恰当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