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一句共有财产 辨清遗嘱时间

浦东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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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成婚在4月,遗嘱落款也在4月,那么遗嘱究竟是在婚前写的,还是婚后写的,这关系到遗嘱的最终效力。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纠纷。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要把所有的财产留给再婚妻子。但儿子们却坚持认为遗嘱订立时间模糊,订立在婚前只是遗赠协议,目前已过了诉讼时效。于是,继母便将两个继子以及继孙子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官从遗嘱中的一句“房屋是两人共同财产”,认定遗嘱形成于婚后,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秦老伯与第一任妻子乔女士结婚后,育有三子。但婚后两人的感情不睦,最终在1980年两人离婚,三个儿子随母亲生活。此后,秦老伯结识了比自己小十多岁的孟云梅,两人一见如故。2012年4月18日,秦老伯与孟云梅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段忘年恋有了美好的结果。同年4月26日,秦老伯将孟云梅的名字写在了自己的房产证上,孟云梅取得了该套房屋的部分产权。2019年1月25日,秦老伯突发疾病去世了。

可是,秦老伯的去世却拉开了一场遗产纷争的大幕。孟云梅拿出了秦老伯生前写下的自书遗书,要求继承秦老伯的财产,这却遭到了继子们的一致拒绝。

在这封遗嘱中,秦老伯写道:“……在我有生之年作如下身后嘱托:我与孟云梅结为夫妻,感情深厚,在生前的生活方面多由她关心、照顾,我们所居住的一室一厅的一套单间房屋(46.67平方米)是属两人共同所有财产,按新陈代谢自然规律,我年岁比她大,毛病也多,总要先走在她前。故我身后的财产均归孟云梅享有居住、支配权。我身边从小教养他们成人立业的三个儿子:老大英年早逝,深感伤痛。另二个儿子和我把她当作自己女儿的媳妇及孙子、孙女,希望他们平时或我病重期间,念在养育份上,共同关心服侍。还有你们后母孟云梅是你们的长辈,应一视同仁。望各子孙更应宽容谅解,要多关心她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起居到寿终,尽一点养育之情的孝道。至于孟云梅百年后的房屋财产处理问题,建议云梅归各方身边的亲人,依据平时和有病期间他们对你关心、照顾、服侍的亲情表现,给予酌情分割处理。立嘱人:秦**(私章)2012年4月”虽然秦老伯对自己的身后事做了详尽的安排,也希望给予妻子最大的照顾,但他的苦心却没有换来孩子们的认同。

两个儿子以及大孙子表示,对继母孟云梅提供的遗嘱形式不予认可,认为其不符合遗嘱的必要形式且内容记载相互矛盾。在他们看来该遗嘱形成的时间节点是2012年4月,具体日期无法确认。根据继母提交的证据,她与老父亲在2012年4月18日结婚,2012年4月26日取得涉案房屋部分产权,但是遗嘱形成时间只记载2012年4月,形成时间对本案影响巨大,如果形成在婚前,该份材料应当是遗赠协议,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2个月内主张,继母的主张超过时效。遗嘱只写继母在父亲死后对其财产有居住和支配权,并不是财产的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老伯在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按遗嘱的内容办理,即由孟云梅继承秦老伯的全部遗产。继子们辩称遗嘱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无具体日期,不符合遗嘱的必要形式且可能是遗赠协议。法官指出,从遗嘱的内容来看,秦老伯明确涉案房屋为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可以肯定遗嘱形成于2012年4月26日之后即两人结婚之后。遗嘱虽然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对继子们的辩解不予采信。继子们还辩称遗嘱只写了孟云梅在秦老伯死后对其财产享有居住和支配权,并不是财产的继承权。该辩解显然与遗嘱内容相悖,法院亦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为秦老伯、孟云梅共同共有,秦老伯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该产权份额为他的遗产,由妻子孟云梅予以继承。考虑到该房屋另二分之一产权是孟云梅所有,故她要求将该房屋产权判归其所有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除此之外,秦老伯名下的存款26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为秦老伯的遗产,也应由孟云梅予以继承。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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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一句共有财产 辨清遗嘱时间 2020-07-22 2 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