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2018年10月,吴某驾驶机动车将行人刘某(11岁)撞倒在地,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多万元。随后,刘某的父亲找到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但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2020年2月,刘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含住宿费、补课费在内的损失共计80万元。两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补课费属于间接费用,已经在其他的损失项目中赔偿了,不应再重复计算;原告赔偿项目里面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期间没有其他的费用,对于住宿费不应当计算在内。
法院认为,刘某在受义务教育阶段因伤情住院(286天)及休养(180天)的时间较长,必然会导致学业上的耽误。将落下的课程补起来,就必然会发生一定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刘某医疗费发票上显示其没有产生床位费,因此该住宿费可以认为是为节省开支而产生的床位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发生也是合理的,故此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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