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李某被诊断为子宫内膜癌病变。忧心之下,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无忧防癌险”,并按时缴纳了两期保险费。2018年7月,李某准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李某在投保之前就已经确诊了子宫内膜癌,但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病情,导致保险公司误以为李某身体健康而与其签订了一份防癌保险,因此要求与李某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用。
李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就在肿瘤医院内,时间是其手术后次日,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隐瞒病情。双方为理赔事宜僵持不下。2019年10月,李某遂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40万元。
通州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隐瞒病情为由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进一步约定的理赔范围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李某所患癌症确诊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此后李某积极治疗,术后两年多未复发。因此,李某欲以申请理赔的子宫内膜癌病史,不属于理赔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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