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七旬盲人意外撞死九旬老翁

金山区枫泾镇调委会化解一起敬老院的人身伤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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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法治报记者  翟梦丽  法治报通讯员  周旭

94岁老人陈某住在敬老院里,和他同住的是一名74岁双目失明的残疾老人李某。今年5月,李某不慎撞倒陈某,老人送去医院急救后因器官衰竭去世。

陈某的儿子要求李某赔偿4万元,敬老院赔偿6万元。协商不成,来到金山区枫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仔细与敬老院核实情况,按法律和事实调处这起人身意外伤害案件。最终,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化解了这起矛盾。

意外相撞致死家属索赔遭拒

陈某是住在枫泾镇第一敬老院的老人,已经94岁高龄,与五保户李某共同居住在一个房间,两人平时并无间隙。李某今年74岁,双目失明,是持有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2020年5月28日,李某在走廊里走路时不慎撞倒陈某,因患有骨质疏松,陈某倒地后致左大腿骨骨折,被送往枫泾人民医院急救。6月6日,陈某因多器官衰竭死亡,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8000元。陈某的3个儿子认为李某对陈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第一敬老院因管理不善对陈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要求李某赔偿4万元,第一敬老院赔偿6万元,李某和第一敬老院都表示异议。三方协商不成后,陈某的3个儿子向枫泾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朱善根接到申请后,首先查看了陈某的就医记录和死亡证明,通过医院的证明无法确定陈某是自然死亡还是由意外伤害引起的死亡。第二天老朱前往第一敬老院核实情况,第一敬老院分管副院长先让老朱观看了事发监控,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李某在走廊里摸索行走时,正好有一只猫经过,条件发射下手打在陈某身上,造成陈某倒地不起。敬老院表示陈某和李某一个高龄,一个双目失明,平时就是重点照顾对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发生这样的意外事件,敬老院也没有预料到,因此对陈某3个儿子提出的赔偿金额表示不能接受。但现在毕竟陈某因为在敬老院倒地后左大腿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期间多器官衰竭死亡,敬老院愿意承担陈某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用。

在和李某谈话时,李某表示当天的情况确实如此,自己因为双目失明,遇到意外情况时不慎手部撞到陈某,因陈某已是风烛残年之人,经不起任何外力的打击,结果在医院就医时死亡,自己对陈某的死亡是有责任。但李某是“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是他的堂兄弟也是监护人李小某将其送到敬老院,对陈某3个儿子提出的4万元的赔偿金额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根据李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老朱找到了李某的监护人李小某,李小某表示已经知道发生的事情,但自己已经退休,依靠农村退养金生活,没有能力赔偿4万元。

依法调解耐心疏导三方调处化解矛盾

了解这些情况后,老朱一方面安抚李某及李小某的情绪,表示调委会会按法律和事实调处这起人身意外伤害案件,另一方面约定三方择日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为防止人多嘴杂,老朱要求陈某三兄弟推举一个代表参加调解,其余两兄弟出具委托书,委托一人全权代表三兄弟意见,最后,陈某三兄弟经商议委托老大陈大某参加调解。

6月28日,敬老院院长、李某监护人李小某、陈大某及社区民警按时到达调委会参加调解。在前期已经做了一部分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老朱和社区民警向三方讲解了《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引导三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老朱和社区民警在坚持“法理情”“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以及耐心疏导下,三方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详细了解,对陈大某所提出的赔偿款达成初步意向。

最后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陈大某表示愿意接受李小某赔偿陈某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10000元。第一敬老院负责陈某因意外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理赔,具体理赔金额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决定。调解协议自三方签字生效后,李小某立即支付赔偿金额10000元,并由陈大某出具收条,作一次性了结。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死亡究竟是意外引起的死亡还是自然死亡,在医院无法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敬老院和李某对造成陈某死亡的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敬老院作为陈某日常生活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敬老院当初就为每位老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负责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内为陈某理赔部分医疗费用。陈某的死亡因医院证明无法将意外伤害和死亡联系在一起,只能认定为一般意外伤害事件,因此李某虽然负有责任,但只能在意外伤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陈某死亡的赔偿责任。本案调解员在充分掌握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灵活变通,在先期个别交流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得三方权责分明,合理合法、心服口服,最终圆满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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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七旬盲人意外撞死九旬老翁 2020-08-04 2 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