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女团艺人私下联络粉丝还收取粉丝财物,粉丝披露后,甚至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所在公司将其诉至法庭,认为其败坏了其自身和公司的社会信用,侵害了公司的预期利益。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该艺人陈美君被认定为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35万元。
2015年8月,陈美君与某知名文化传媒集团公司签署《专属艺人合约》。合约规定了陈美君作为乙方需要履行的相应权利义务:乙方保证其一切言行均要维护其与甲方的共同利益,配合甲方的团队计划,不出现败坏自身或者甲方社会信用的行为……不得破坏乙方自身形象以及乙方所在团队的整体形象。合约附件《成员守则》中明确禁止“私联粉丝”“向粉丝索取财物”等行为。合约签署后,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对其进行演艺技能培训,争取各种演出和推广机会,不断提升陈美君的知名度。
然而,公司却发现陈美君擅自与粉丝联络,并向粉丝索取钱财。该粉丝在微博上披露后,相关微博文章总计阅读量逾400万。此后,众多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此事广泛报道,并曾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公司将其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约,要求其向公司支付合约违约金30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庭审中,陈美君辩称,其确曾有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但并未对原告公司的信用造成损失。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也没有事实根据。陈美君在女团中并非核心成员,其被爆料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极其有限。艺人只是品牌下的商品,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因此其缺席几乎不会对团体产生任何影响。陈美君同意解除合约,但不同意赔偿。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解除2015年8月签署的《专属艺人合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解除。陈美君应当知道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是违反守则规定的,应属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决陈美君支付公司违约金35万元,并结合前述违约责任考量因素以及律师费的相关收费标准,酌情确定被告陈美君支付原告公司律师费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