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录用条件么

本文字数:774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周蒋锋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

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误以为,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不然,即便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是有条件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司法实践也确实如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但最终被判“违法解除”的真实案例并不少。

但是,“录用条件”常常造成实务操作的难点。

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长期病假,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进行考核,但试用期已经临近结束,又无法延长。

对此问题,《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但是,江苏省以外的地区并没有类似“试用期中止”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曾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并且,双方可以约定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这对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提供了指引,有利于一些实务疑难问题的解决。

根据《解答》,在北京地区,用人单位可以把试用期的出勤率作为“录用条件”进行约定,并可以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此类推,对于一些有明确量化指标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把相应指标作为“录用条件”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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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录用条件么 2020-08-10 2 2020年08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