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顺风车司机带“春药”物色女乘客

庭审中辩称“非礼”而非强奸,被驳回

本文字数:1513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一年多前,顺风车司机张平明在深夜搭载了一名年轻的女乘客。但和以往不同的是,那天他带上了2个小时前刚刚购买的催情药及避孕套。在到达目的地后,他扑向了女乘客。所幸,女孩的家人及时赶到,避免了一场悲剧。张平明也因为涉嫌强奸罪被送上了刑事被告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约车司机强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场深夜的罪恶

2018年12月21日,女孩晓燕要从江苏老家返回上海。她通过手机上的网约车平台,叫了一辆顺风车返沪。当天晚上9点,一辆白色的江苏牌照轿车到了出发点,驾驶员就是张平明。

放好行李后,晓燕坐上了副驾驶位置。上车后不久,张平明就让晓燕在平台上取消了订单,两人进行私下交易。

到达了晓燕指定的目的地后,张平明露出了狰狞的面目。正当晓燕准备开门时,张平明掐住了晓燕的脖颈,企图亲吻她。幸好几分钟后,晓燕的哥哥及时赶到。晓燕边哭边报了警。

色欲熏心的谋划

被警方带到派出所后,张平明交代了作案过程。当天晚上7点多,他在江苏海门的一家成人用品店买了4包“春药”和一瓶“口服液”,将作案的目标转向了搭乘顺风车的女乘客。

检察机关认为,张平明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张平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张平明到了法庭接受庭审时,辩称自己没有掐晓燕脖子,没有强奸的意图,只是想亲晓燕,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强制猥亵罪,且系犯罪中止。

法院认定构成强奸

到底是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法官表示,构成何种罪名,取决于张平明行为时的主观故意。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张平明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第一,以普通人的生活常识即可知强奸罪是重罪。张平明到案次日的供述对于事情经过进行了详细描述,与晓燕的陈述相符。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平明亦认可了强奸罪行。据此,法院认为张平明的强奸罪行供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陈述或受外力干扰的情形,应予采信。

第二,张平明翻供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从张平明接单的动机来看,如果是为了到上海找朋友吃饭而接顺风车拼单,那么理应先与朋友联系确认后再确定行程,但张平明事先并未与朋友联系,因此该辩解明显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张平明所说为了增加车费而拉住晓燕,也明显有违常理。

第三,在强奸罪未遂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样态与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样态确实会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但两者的核心区别就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密不可分,张平明基于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而实施了拉拽等暴力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至于晓燕报案被“非礼”,没有指证张平明实施强奸犯罪,是由于晓燕反抗挣脱,其亲友到达现场,张平明未能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晓燕并不知晓张平明的真实犯罪目的,但结合张平明事先准备“苍蝇粉”、“催情口服液”、避孕套等成人用品,通过订单筛选物色对象,深夜开车至上海并非出于见朋友或营利等动机以及多次详细的有罪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张平明欲强行与晓燕发生性关系。此外,晓燕的颈部挫伤,也印证了张平明对其实施了拉拽等暴力行为。

同时,张平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并非自动放弃犯罪,因此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至于他是否锁车门、是否使用了“苍蝇粉”、“催情口服液”、避孕套等成人用品、是否亲到了晓燕,均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停止形态认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平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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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顺风车司机带“春药”物色女乘客 2020-08-11 2 2020年08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