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鲍韵雯 张逸
本报讯 醉酒后,男子躺卧在铁路线路上,与疾驶而过的列车碰撞后身亡,男子家人告上法庭。进入铁路运输区域受到损害后,责任由谁承担?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这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5月16日深夜,43142次货运列车运行在芜铜线枫香墩-繁昌站间,与躺卧在铁路线路内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死亡。张某系当地居民,一直生活在铁路沿线。事发后,张某家人将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9万余元。
经查,事发线路为东西走向的高架线路,限速80km/h,而事发时列车速度55km/h。除此以外,事发前及事发时列车均鸣笛示警。事发现场铁路旁也设有警示牌:“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铁路线路区间或侵入铁路安全限界”。
法院认为,受害人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系当地居民,对周边环境和铁路行车线路的危险具有明确认知,其饮酒后躺卧于铁轨,完全置自身安危于不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铁路运输企业在线路两旁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时通过鸣笛、紧急制动等,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与警示的义务,对张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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