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胡旭峰
本报讯 “检察官啊,虽然我的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达2.43mgm l,但这是我停车后再次喝了几口白酒的缘故,实际我开车时没那么高的,我觉得冤啊!”被告人张某这样对承办检察官说。可是最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5000元。那么张某究竟冤不冤呢?
5月24日凌晨,张某夫妇以及几个老乡在浦东新区一家饭店吃夜宵,席间喝了啤酒和白酒。凌晨3:45,张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浦东下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六公路附近一小区门口停车,恰逢便衣民警正在此处执行工作任务,发现从驾驶座下来的张某步履不稳且满嘴酒气,有酒驾嫌疑,便衣民警当场告知身份将其拦下。
张某灵机一动,想到之前自己把没喝完的白酒倒入了随身携带的保温杯,既然已把车停好,是在步行返家途中被便衣民警发现的,那么不妨再喝几口,这样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肯定会比自己驾车时的酒精含量高,警察就没有办法确定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了。
自以为得计的张某喝了几口白酒,浦东交警到场后,张某拿起保温杯又要来一口,被交警喝止并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mgm l,属于醉酒。警方调取了张某等人吃夜宵的菜单和监控视频,菜单显示其点了多瓶啤酒和一瓶牛栏山白酒,视频显示张某和同席人频频碰杯对饮。对张某之妻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测定结果也达醉酒程度,且张某走出饭店时,身形就有些打飘,其醉酒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已然清楚。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这一规定的意义就在于打击和震慑那些通过再次饮酒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人。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检察官耐心地把相关司法解释告诉张某后,张某悔恨不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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