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肇事车辆脱保 车损赔偿如何认定?

闵行区新虹街道调委会耐心答疑解惑化解纠纷

本文字数:1559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本是一桩事实清晰的交通事故,但在协商如何赔偿的问题上出现了纠纷。当事双方协商无果,前往闵行区新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得知,双方之所以出现纠纷源于肇事方车辆出现了脱保情形。对此,调解员分别对当事双方的疑问进行解答,并顺利化解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调解过程】

2019年5月中旬的某天,周某驾驶的外牌小客车与余某驾驶的沪牌小客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余某财产损害。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在余某向周某主张车辆损失费29600元。双方在协商解决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产生分歧,协商未果。闵行区新虹街道调委会受当事人委托,调解员征得双方同意后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员在看了事故认定书后,认为该起事故责任明确,且无人员受伤,双方的车辆损失也已经过保险公司评估,故让当事人进一步说明申请调解的缘由。

当事人余某表示,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损坏后,两人一同前往4S店,但在与保险公司沟通后被告知周某车辆的保险已到期,发生了脱保现象。但是车辆要维修,余某就通知了自己的保险公司到场进行评估,但双方对评估价格发生分歧,因此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协商。而周某告知调解员,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自己儿子的公司,他借用该车辆来沪办事,事发后他打电话询问公司专门负责此事的员工后,才得知车辆存在脱保现象,为此他也很无奈。周某认可余某车辆在事故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也愿意赔偿,但是认为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过高,因此想通过调解方式进一步协商更适当的解决方法。

调解员在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分别对双方的疑问做出了相应的解释。调解员告知周某,如果对余某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不认可,可以申请有国家认定的相关的车辆定损机构进行评估,但这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评估费用。对于余某而言,调解员也进行了劝导,由于余某的车辆价值比较高,而且确实该起事故是周某的全责,理应全额赔偿,但是车辆修理过程容易存在一定的水分,余某是否可以考虑找相熟的修理厂修理,相对减轻一点周某的负担。鉴于此,余某表示自己可以让步,但希望尽快处理此事。后经调解员与双方沟通,最终就车辆的损失费达成一致,周某同意赔偿余某车辆修理费13000元。

就车辆的赔偿金额协商一致后,周某询问其车辆是否可以领取,调解员就相关法律告知周某,其需要购买好车辆的交强险后警察才会放车,并对于这件事故会有相应的处罚。周某听后表示理解,并表示马上会处理。

最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以现金方式当场结清。

【案例点评】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的车辆保险脱保,原本可以由保险全额承担的理赔费用,但由于周某的自身原因,这笔费用需要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周某而言,也是一个经验教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好在该起案件对于车辆的定损金额,由于双方比较讲理,所以在调解员的协商下,双方也都认可了调解协议,不然经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话,双方还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对于案件的处理也极其不利。

在此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除了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行调处,也要求调解员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及时为当事人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人民调解旨在为人民排忧解难,调解员必须时刻提高自身的工作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最实际的解决方案,以便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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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肇事车辆脱保 车损赔偿如何认定? 2020-08-18 2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