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多年前遭人诬陷入狱 追诉时效应如何认定

本文字数:1519

  主持人语

本报维权热线栏目自开通以来,已经有很多读者咨询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个栏目的关注和踊跃提问。

现“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通道已开通,您可通过扫描上方二维码,在页面最下方留言处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记者  金勇

2006年,某公司经理夏先生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后,夏先生一直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诉,他表示,自己是被公司会计陷害入狱的。

经过漫长的申诉,差不多十年后,当地法院改判夏先生无罪,并认定此前最重要的证据是假的。夏先生拿到新的判决书后感慨万千,他想知道能否追究那个陷害自己入狱的会计。但事情过去了那么久,不知道是否还在追诉时效期内。夏先生的妻子罗女士表示,“要不是那个会计陷害,我丈夫不会被冤枉坐牢,这个责任必须追究。”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刑法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犯罪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但是客观上分析,对夏某来说,要确立自己被诬告陷害的前提是,先证明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挪用公款罪是错误的,而推翻这个判决只有通过申诉。因此夏先生的申诉在推翻证明自证清白的同时,也证明了对方诬告陷害的事实。在这个情况下,如果仅凭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认为夏先生无权追诉,则不但对夏先生不公平,也放任了真正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法精神。

【事由】

2000年,某公司会计杨某利用工作岗位的便利,蓄意编制了两份虚假记账凭证。2001年初,杨某以这两份虚假的记账凭证为证据,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该公司经理夏先生涉嫌贪污犯罪。2001年7月,检察机关以夏先生涉嫌贪污犯罪而予以刑事拘留。2002年初取保候审。2006年初,当地法院以夏先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在看守所服刑期满。

从始至终,夏先生一直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当时法院并未予以取信。即便是出狱后,夏先生依然在家人的支持下通过正当途径对该案进行申诉。2018年12月,夏先生终于洗刷掉了自己的冤情,当地法院改判夏先生无罪,更重要的是,法院还认定此前两份作为重要证据的记账凭证是虚假的。

尽管冤情终于洗清,但夏先生对会计杨某的陷害行为却无法释怀。尤其是在得知这两份记账凭证是捏造后,夏先生希望能依法追究杨某的法律责任。但从事发至今已差不多20年了,追诉时效是否已过?夏先生又该采用什么方式呢?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公司会计杨某虚构记账凭证,诬告陷害夏先生,使夏先生被判刑入狱,杨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

崔瑶律师表示,根据刑法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犯罪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从案情看杨某2000年编制凭证,2001年举报夏先生,至2018年12月,杨某的犯罪行为表面上已超过十五年。这是否意味着夏先生想向杨某讨回公道的诉求就无法达成呢?崔瑶律师告诉记者,对夏先生来说,要确立杨某系诬告陷害的前提是,必须先证明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挪用公款罪是错误的,而推翻这个判决只能通过申诉。因此夏先生在出狱后长达10年的申诉,在推翻法院判决证明自身清白的同时,也证明了杨某诬告陷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认为夏先生无权追诉,则不但对夏先生不公平,也放任了真正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法精神。

对于本案,崔瑶律师认为夏先生可以追究杨某的法律责任,且仍在追诉时效内。夏先生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向杨某追究诬告陷害罪。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多年前遭人诬陷入狱 追诉时效应如何认定 2020-08-18 2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