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周末》报道,针对近日杭州市发生的个别律师事务所以0元报价参加法律服务采购方公开招标的事件,7月31日,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发出 “行业警示”并强调,绝不允许旅游业曾经发生的“零团费乱象”变相在律师业出现。
在此前后,重庆、合肥等多地律协也发出类似警告,并倡议当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抵制“最低价中标”行为。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将律师行业内的低价竞争现象再一次放大,这种现象如何产生,又该怎么规避?
寒冬遇上“截胡”
今年是刘林在北京做律师的第十个年头,“从来没有像今年这么艰难过。”刘林感慨地说。尽管没有0元接案的经历,但她对律师行业内低价竞争的状况深恶痛疾。
刘林对记者讲述了自己最近的一次经历:有一客户前来咨询,根据客户的陈述和提供的一些材料,分析评估了整个案件难易程度,该案可能涉及到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刘林的报价是3万元。
这和客户的心理预期报价相差不多,本来约好了第二天来签合同,没想到却被其他律所的律师“截了胡”。
原来,此前该客户曾经咨询过其他律所的律师,该律师直接在刘林报价的基础上打了五折,本来谈妥的案子就这么黄了。
刘林告诉记者,律师之间低价竞争的恶习早就存在,只不过在疫情防控期间愈发严重了。
不同于授薪制律师,和刘林一样的提成制律师收入来源依赖于自身案源情况。对于缺乏稳定案源的律师来说,基本收入并不稳定,甚至部分刚执业律师,其收入水平远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
而受疫情防控影响,一方面原有诉讼案件开庭时间延后,程序陷入停滞状态。另一方面,案源开拓陷入停滞,尤其是过往为青年律师提供大量案源的中小企业陷入倒闭潮。
“业务很少,从疫情开始到现在,我一共接了3个案子,纯收入不到两万元。”刘林说,“也正是因为业务少,因此竞争更加激烈。”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撰文指出,律师们反映比较多的涉及律师收费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律师行业内部出现了低价竞争,甚至出现了0元律师费报价的现象;二是有法律服务的需求方,为了获得质优价廉的律师服务,采用招标的方式,召集多家执业机构进行竞争性报价,以最低价或底价中标的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
低价的恶性循环
“客户以为低价聘请了律师就占了大便宜,实际上最该后悔的应该是客户自己,这么低的价格能换来什么样的高质量服务呢?”刘林说,“抢别人的单,断自己的路,低价竞争的律所,破坏的是整个行业的秩序。”
刘林的感慨正是如今律师低价抢案源的现状。
沈田丰介绍,律师作为一个专业性服务行业,其无形成本非常高,缺少原材料等可扣除的有形成本。
而由于律师的成本大量体现于无形成本,因此,律师收费的毛利率必须是远高于生产性企业的毛利率,才能有效维持其服务能力水平与服务质量。高毛利率是律师行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维持这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基本立足点。
而一些机构与企业在需要律师服务时,就一定金额以上的服务要求采用招标方式,且大多以低价中标,或者低价因素作为综合评判的重要标准,导致律师采用低价竞争方式甚至以明显低于必要成本的方式承揽业务。
三地律协的公告中,还共同提出了一个忧虑,担心低价收费的律师,无法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损害当事人利益。
“上述现象的产生,无疑是对律师行业发展生态环境的一种冲击,对律师行业的发展轨迹以及原有的规则产生重大影响。”沈田丰说。
有评论认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责无旁贷的。若是当事人经济困难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而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等法律公益,也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律师同行之间相互诋毁,恶性压价,陷入低价竞争,这不仅恶化律师的执业环境,还造成整个行业的崩塌,不利于律师事业健康长远发展。
原因与出路
沈田丰认为,出现低价竞争的乱象,其中一个原因是律师行业收费曾经长期受到政府计划价与指导价标准的规范,近年来,才开始完全由市场定价,律师收费的市场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201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下发之后,全国各地逐步取消之前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律师收费标准,随之而来部分律师协会公布自行制定的指导价、平均价,作为当地律师开展价格谈判工作的参考依据。
“市场调节价”释放出的信号即是,各律师事务所甚至具体到律师个人可以在自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开展价格竞争。也是从这个时候起,律师行业开始出现“低价竞争”的现象。
2017年11月,福州律协公众号就曾推送《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倡议抵制低价竞争情况的通报》,呼吁全体律师以合理收费,不采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共同抵制超低价邀标,拒绝恶意杀价、排挤同行的竞争行为。
与此同时,沈田丰认为,律师行业不再是一个供应短缺的行业,律师的人数增长已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而律师业务则主要集中在同类业务上,差异化不多,导致律师业务在局部领域里竞争激烈。
“这就产生了一些地位优势与市场优势明显的法律服务需求者,利用其优势要求律师以相对低的价格提供服务。”他说。
不过,沈田丰认为,只有合理的价格才能有真实的有价值的法律服务,社会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应抛弃以低价中标的落后思维,而应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以平均价偏上价格作为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价格。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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