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诉讼实务

偷偷录音取证,能否获得认可

本文字数:675

  我常年向王某供货,并不是每次都签订了合同,有时他只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告知我要货,我就把货发过去了。

今年初因为疫情的关系,他有两笔货款没有及时给我,此后又问我借了一笔钱。

现在我听说他已经债台高筑,想要赶紧去起诉。

为此我梳理了一下之前的供货情况,并且通过电话跟他确认了,同时对电话作了录音。

请问律师,这样的电话录音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的“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证据。

所以,视听资料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你对电话沟通进行录音是可以作为一项证据提交的。

至于你所说的  “偷录”,我们认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会对录音的证据效力产生影响。

但是,一项事实的查明往往需要多方面的证据,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而对方又矢口否认,那么光凭录音证据也未必能让法官采信你的说法。

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会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要加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必须提前对沟通内容进行设计,谈话内容中要尽可能包含时间、双方身份、核心事实等要素。

对录音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

因此,录音的原始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掉,也不要自行对录音文件进行剪辑等后期处理。

另外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时,最好同时提交录音内容的文字版本,并确保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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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偷偷录音取证,能否获得认可 2020-08-24 2 2020年08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