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单位使用员工肖像也可能侵权

本文字数:773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随着我国《民法典》在明年1月1日的实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必将大幅提高,用人单位必须面对现实,注重对劳动者肖像权的保护,在使用劳动者的肖像之前应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关系,劳动者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为了宣传推广公司产品服务的需要,很有可能会使用劳动者的肖像,比如将劳动者的肖像印制在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上。

我们认为,如果没有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侵犯劳动者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章规定了肖像权,显示了我国对肖像权这一人格权的重视。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当然也享有肖像权。

其实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已发生过离职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李某曾是甲公司员工,离职之后,甲公司网站上仍有李某的照片和介绍。

李某认为甲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经过法院两审审理,认定甲公司侵犯肖像权成立,需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数万元。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必将更重视对肖像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肖像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随着我国《民法典》在明年1月1日的实施,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必将大幅提高,用人单位必须面对现实,注重对劳动者肖像权的保护,在使用劳动者的肖像之前应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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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单位使用员工肖像也可能侵权 2020-08-24 2 2020年08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