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协议不是万能的

本文字数:1250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王巡生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无论签订的背景是什么,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虚假、胁迫等情况存在,一般先推定是有效的。

但如果双方在“财产协议”中附加了以“婚姻”等身份关系为条件的感情协议,那么该协议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约定各种事项,达成各种书面协议。这些协议在形式与内容上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非常类似,都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是责任,有的还在名称上使用了“合同”这个表述。

但是,并不是所有协议都适用合同法。

我国《民法典》对  “合同”给出了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在现实案例中,出现纠纷最多的也是相关婚姻、感情问题的各种协议。

根据现行的合同法,合同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主要的民事关系还是指财产方面的民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无论签订的背景是什么,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虚假、胁迫等情况存在,一般先推定是有效的。

但如果双方在  “财产协议”中附加了以“婚姻”等身份关系为条件的感情协议,那么该协议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最常见的例子是民间习俗的订婚礼金,我国的婚姻法直接规定了  “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了订婚等民间习俗,也不认同以财产为条件的婚姻。

因此,对于以“婚姻为条件”的财产处理协议,大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以结婚为条件的订金是否应当返还?婚姻法明确规定应当返还的情形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

从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上看,就订婚礼金来说,只要没有缔结婚姻一般是应当返还的,不会按  “协议”内容处理。

而从立法的意图上看,是倾向于不支持这种以“身份关系”为条件的财产协议的。

以此类推,许多以  “感情”为条件的财产协议也是很容易认定其效力的,比如双方不结婚便赔偿对方多少损失费,如果结婚便赠与多少财产等。

如果对方已经支付,不存在其他违反“自愿”情况的前提下,依法一般不会支持返还。但同样地如果对方以此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依法也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各种财产协议,法律也会支持这种财产协议的效力,但一定要注意不能以“离婚”或“出轨”等感情原因为财产协议的条件。

在现实中,不知夫妻双方是出于“感情”需要,还是理智思考后,签订了  “忠诚协议”:一方因过错而离婚,则放弃所有财产,或赔偿对方损失费多少。

这样的协议,效力往往不被认可,还不如直接以  “财产”论“财产”,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来得有效。

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一方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只要有证据证明对离婚存在过错,还是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的,但具体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判定,而不是直接以  “感情协议”的内容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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