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导报》报道,交了54万元“定金”买车,逾期交车能否双倍索赔?篡改合同,添加“定金”和“双倍返还”等内容,就能双倍索赔吗?
近日,厦门同安法院审理了多起与“定金”有关的索赔案件。法官提醒说,有的预付款虽然名为“定金”,但实际上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交“定金”能否双倍索赔
近日,厦门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逾期交车引发的索赔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预付的54万元虽名为“定金”,但实际上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厦门一家汽车公司(乙方)与广州一家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4台汽车,总款项近560万元,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定金可抵扣车款)54万元。签订合同次日,厦门汽车公司向广州公司转账支付54万元。但是,后来因交付地点问题,合同一直未能履行。
厦门汽车公司以广州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车款以及利息。
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广州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厦门汽车公司诉请解除合同,被告广州公司亦表示同意解除,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因此,54万元虽名为“定金”,但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54万元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认定定金的法律本质不在于合同约定的名称为“订金”“定金” “担保金”,而在于交易双方是否明确约定没收或是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赔偿和没收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构成要件。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先行给付的货币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是定金,还应写明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况。当事人未注明,原则上只能视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律师:“定金”勿与“订金”混淆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黄芬嫘介绍,“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款项,不具备担保性质,一般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而“定金”是指合同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给付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项给另外一方当事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因给付定金一方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定金条款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双方仅仅约定了定金条款但未实际履行,该条款不能生效;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如果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怎么赔呢?
黄芬嫘分析: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守约方选择适用定金条款,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此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可抗力或是意外事件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预付款或者定金返还给另一方。例如,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若因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可依法向存在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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