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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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近日,发生在广东顺德的“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当地通报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该通报主要是对事件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给出了初步的说法,即狗只挣脱约束绳并将老人绊倒,不是因为罗某故意或者应预见而未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属于犯罪,罗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近日,发生在广东顺德的“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当地通报称: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麦某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对于事件的定性以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笔者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定性为“意外事件”不代表无人担责。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上述通报及警方的职责来看,我们认为该通报主要是对事件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给出了初步的说法,即狗只挣脱约束绳并将老人绊倒,不是因为罗某故意或者应预见而未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不属于犯罪,罗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事件虽不涉及犯罪,不代表没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普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结合通报及视频,我们初步了解到涉案狗只是由当地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也就是说,这只狗是有主人的,那么狗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人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罗某在此案中是否有过错呢?笔者认为,这需要从以下两点去综合判断:

第一,罗某是如何取得涉案狗只控制权的。

如果是狗主人主动借给罗某玩的,那么其应该注意到相对于一个12岁小女孩的体型来说,狗的体型还是比较大的。当其不受控制奔跑时,一个小女孩很可能无法控制住狗,并且这条狗的牵绳相对较长,很有可能超过当地养犬条例要求的  “长度两米以下”,因此这种情形下狗主人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

但如果这条狗是罗某未经狗主人允许自行牵走的,那么罗某就存在较大过错。

当然,虽然狗主人没有主动将狗交给罗某,但因其将狗拴于普通人极易牵走的地方,也存在一定过错。

第二,罗某在狗绳脱手之前有没有过错行为。

当地养犬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从视频中,我们仅能看出涉案狗只在追逐其他狗只时,狗绳绊倒了麦某。但我们无从得知罗某在狗绳脱手之前几秒的行为,比如主动放开了狗绳。如有过错行为,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麦某的近亲属无法取得相应证据去证明罗某有过错,可以仅要求狗主人赔偿。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因罗某仅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后,老人年老体弱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呢?

《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如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虽然麦某本身确实年纪较大,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基础疾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导案例第24号“荣某某诉王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判决认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自身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据此类推,麦某自身的年龄和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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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的法律责任 2020-08-31 2 2020年08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