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异国夫妻离婚 立案遭遇波折解决管辖问题 顺利获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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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作为律师,在工作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尴尬——要立案,需要不少实际上在实体审理中才需要的材料;而掌握这些材料的单位又要求,必须凭法院立案后出具的调查令才肯提供材料。

于是乎,当事人和律师就此陷入“死循环”,矛盾纠纷即使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面临“不得其门而入”的困境。

好在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立案的门槛大大降低,也给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权提供了便利。

丈夫有“小三”主动提出离婚

王雨琴女士和丈夫薛志强都是20世纪70年代初生人,90年代末王女士将户籍迁到了上海,薛先生则依然保持着江苏南京的户籍。

2001年9月,他们在上海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1月生育了大女儿,2005年夫妇俩携大女儿去加拿大工作生活,2008年又在加拿大生育了小女儿。

2011年,王雨琴和大女儿正式加入了加拿大国籍,而丈夫薛志强从2006年开始在上海经营一家公司,平时主要居住在上海,只是偶尔回加拿大探望妻子和女儿,并一直保持着中国国籍。

由此,王雨琴和丈夫成了一对国籍不同的“异国夫妻”。

2011年,王雨琴发现丈夫薛志强在国内似乎有了外遇,循着各种蛛丝马迹,王雨琴甚至发现丈夫和“小三”的关系已经到了如胶似漆的程度。

面对妻子的质问,薛志强倒是没有再遮遮掩掩,而是爽快地承认了此事。令王雨琴颇感意外的是,薛志强不但承认外遇,还主动提出了离婚。

双方达协议未办离婚手续

经过慎重考虑,想到丈夫的心已经不在自己这边,强行留住这段婚姻对夫妻双方和一对女儿都不是好事,王雨琴答应了丈夫的离婚要求。

有了这一共识,夫妻两人开始协商财产分割和女儿的抚养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沟通,王雨琴和丈夫达成了口头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女儿都归王雨琴抚养,在加拿大的一套住房归王雨琴所有,在上海的两套商住两用房归薛志强。

达成口头协议之后,两人曾将上述内容草草写下,但没有在加拿大或者中国任一地方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妻子忽反悔要求额外补偿

自从跟妻子“摊牌”之后,薛志强更是长期呆在国内,而他的公司经营状况却并不理想,这些年来,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用主要都是由在加拿大有稳定工作的王雨琴来承担的。

考虑到照此下去,一旦真正离婚后,薛志强都无力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再想到这几年自己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离婚的原因是薛志强找“小三”,身在加拿大的王雨琴有些愤愤不平,对当初双方的协议也有所后悔。

她感到,当初的协议基本上是平分了夫妻财产,而丈夫外遇这一过错并未得以体现,因此她想要额外的补偿。

2012年10月,趁回国的机会,她找到我进行咨询。她表示自己希望办妥离婚的手续,同时希望我帮助她最大程度地维护她和孩子的利益。

案情细解析诉讼的确有利

听了王雨琴的介绍,我首先实事求是地向她分析了案情:这份离婚协议由于并未履行离婚的法定手续,按国内法律的规定并没有生效,她是有权反悔的。

但我同时提醒她,按这份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来看,基本上遵照了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说,即使通过诉讼程序,她也未必可以分到更多财产。

但由于丈夫拒绝再次协商,我认为尽快走诉讼程序也是使离婚尽快产生法律效力的途径。一方面根据我的经验,男方如已另结新欢,无论出于情感上的亏欠还是要尽早开始新生活的打算,都有可能在离婚时做出让步。

另外,即使他不让步,中国法院是不会处理位于加拿大的房产的,所以王雨琴首先可以通过这个诉讼分到一套在上海的商住两用房。

至于加拿大的房子,薛志强如果要分割只能去加拿大的法院解决。

而在国外,此类诉讼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如今长期生活在国内的薛志强未必会坚持。

选管辖法院立案遭遇困难

听完我的分析,王雨琴和丈夫进行了最后一次协商。她在原先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要求再给她一套上海的商住两用房。

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后,王雨琴便委托我启动了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此案我们可以在被告薛志强的户籍所在地即南京起诉,也可以在薛志强的经常居住地即上海起诉。

了解到薛志强近两年主要生活在位于本市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内,而我们要分割的主要财产也在上海,所以我们决定在上海起诉。

但在立案问题上,我们却碰到了不小的困难。

陷入死循环只能转换思路

因为从公安机关调取到的薛志强的暂住证是在2006年办理的,到2008年已经失效,2010年他购买这两套商住两用房后没有办理暂住证。

而对于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如要依据“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法院通常要看到居住地居委会的书面居住证明才能给予立案。

但我们走访该商住两用房时却发现,此类房屋性质上属于商用,并没有居委会,而居住人员的管理是由当地派出所进行的。

虽然我们多次走访了该派出所,派出所也核实薛志强确实居住在此,但他们拒绝开具书面的证明给我,表示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能开具居住证明。

而对法院来说,又必须先立案才能开具调查令。

于是,这就成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似的问题,虽然我为立案反复沟通辩论,但最终还是无奈地败下阵来。

一条路走不通,我决定马上转换思路。

换法院起诉终于得以立案

第二天,我就陪着王雨琴赶到薛志强在南京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立案。

对于我们的起诉书,法官也是左审右看,甚至专门打电话查问了薛志强的居住情况,企图要将案子的管辖转回上海的法院。

最后我用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据理力争,由于户籍所在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案件管辖地,法官终于收下了案子。

虽然经历了一点波折,但立案终于获得成功,我们还是松了口气。

王女士也认为,薛志强原本因为我们在上海无法立案而正得意,这无疑给他一个打击,对我们最终实现诉讼目的是极其有利的。

时间颇紧迫双方达成调解

立案后,王女士其实只有两周时间假期就届满了,到那时她必须返回加拿大,而南京的法院除了通知薛志强已经正式受理起诉后,一直没有给出正式的调解时间,这让我们颇为忧虑。

没想到,事情此时却有了可喜的变化。

接到诉状的薛志强主动联系我,要求到律所与王女士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

当天在协商中,薛志强基本同意了王女士之前的要求,而王女士也仅在两个女儿的探视权问题上做了少量让步,对于这样的结果王女士是极其满意的。这下,就只差达成正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了。

丈夫又反悔最终登记离婚

就在王雨琴和丈夫达成离婚协议,按照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薛志强又临时反悔了。

他提出新的要求,就是给王女士的这套商住两用房要直接登记到两个女儿名下。

针对这一要求,我马上向王雨琴分析了其中的利弊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建议她坚持原先的决定,与薛志强进行新一轮的谈判。

最终,我们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加一条:“王女士将来出售房屋需经薛志强同意的条款”,而薛志强也放弃了产权要变更为女儿的要求。

就在王女士要飞回加拿大的前一天,双方终于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财产问题也基本达到了王女士原本的要求。

她这次千里迢迢回国希望处理好离婚事宜,终于没有白跑一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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