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认定劳动关系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本文字数:937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朱慧  武慧琳

在用工方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不同的用工方式下当事人应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

在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时,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也是十分重要的。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工方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这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直接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时应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黄先生2018年7月5日进入甲单位工作,双方签署劳务合同,明确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黄先生工作日每天上班2小时,周六周日每天上班8小时,一周工作26小时,劳务费按月发放,接受甲单位的考勤管理。

在进入甲单位前,黄先生已经和乙单位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周上班40小时,乙单位依法为黄先生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黄先生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黄先生从事的劳动是甲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接受甲单位的考勤管理,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甲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应聘的甲单位岗位在招聘广告中就已明示为劳务关系岗位,甲单位更是强调如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这一岗位是不予录用的,双方实际签署的书面合同也明确为劳务合同。

据此可以证明,黄先生和甲单位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同样的事实,仲裁机构和法院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其前提是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本案中黄先生和甲单位签订的合同,其意思表示很明确,即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当时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诚信的角度还是从合意的角度,都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在用工方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不同的用工方式下当事人应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

在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时,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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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认定劳动关系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020-09-07 2 2020年09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