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本报讯 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一般年收益率超其他理财产品七倍……发布在各类平台上的“吸睛”广告你有没有见过?实际上,这些广告背后往往隐藏着陷阱,已成为金融风险的诱因之一,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昨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当前将重点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和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开展治理。
《意见》明确了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广告经营主体、互联网平台方等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并发布八条细化金融广告发布的内容准则,厘清违法金融广告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经济犯罪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记者注意到,贷款广告成为了《意见》关注重点。《意见》指出,对无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而言,不得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业务合作方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并进行明示。
此外,由于此类广告往往包含诱导性消费内容,《意见》明确放贷类广告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此外,投资理财类金融广告应当明示风险及责任承担,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表示,金融广告必须向潜在的金融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明示”,在广告上注明授权其发布广告的机构。金融广告成为消费者接触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首要环节,希望通过这种“穿透式监管”的方式,让消费者接触到真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据悉,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共计查处各类违法金融广告案件13件,罚没款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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