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葫芦娃”诉“福禄娃”侵权被判赢

二审获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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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邵勋  陈腾云

本报讯  《葫芦兄弟》是很多人小时候的童年回忆,却有这么一款游戏,将人物卡牌的六位“福禄娃”角色绘制得与葫芦兄弟服装、饰品相同,唯一的不同只是颜色。近日,记者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葫芦兄弟》动画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影厂享有《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中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稿费签约作品合同》获得《十万个冷笑话》漫画美术作品著作权。2013年6月1日,四月星空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运营协议》,四月星空公司作为该漫画作品及动画作品等著作权人,同意妙趣公司将《十万个冷笑话》改编为手机游戏,并由蓝港公司对改编游戏进行独家代理、运营。

美影厂认为,该手游中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的人物卡牌,侵害了美影厂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涉案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500万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辩称,涉案游戏中六个系争动漫形象使用的是四月星空享有著作权的六个福禄娃美术作品,福禄娃偏动漫风格,与葫芦娃相比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等存在较大差异,相似之处仅为服饰部分,但头顶葫芦冠、腰围围裙、赤脚等设计来源于公有领域的元素,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个葫芦娃动漫形象体现出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美术作品。而六个福禄娃在服装、饰品特征细节处理上与六个葫芦娃相同,只是颜色不同,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判决四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四家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福禄娃动漫形象与葫芦娃动漫形象的不同之处为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部分为服饰部分。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服饰来源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仅举证了葫芦娃服饰的个别元素来自于公有领域,未能证明在葫芦娃动漫形象创作之前,已存在与葫芦娃整套服饰实质性相似的服饰。福禄娃系根据葫芦娃改编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作品改编权。而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妙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港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害美影厂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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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葫芦娃”诉“福禄娃”侵权被判赢 2020-09-11 2 2020年09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