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当年我为了让她更好地照顾儿子,将唯一住房让给了他们母子俩,不料现在房子被他人住着,我儿子却不得不在精神病院待了3年。”市民李先生为了争取儿子的监护权,将前妻方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监护人。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李先生与方女士原为夫妻,两人婚后生下一子李元。但李元自幼生长发育逊于同龄人,只能在辅读学校读了小学。因为儿子的养育等问题,夫妇俩的感情也开始变得磕磕绊绊。1999年,李先生与方女士协议离婚,后来双方又复婚,但是到了2013年,两人再次协议离婚。离婚时,经协商,儿子李元随母亲方女士生活。
与此同时,李元也因发脾气等行为问题多次住院。2015年李元又因“自幼愚笨,外出乱跑、冲动毁物加重2月”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
2018年,李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儿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李元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经鉴定,被申请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缺陷,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受智力缺陷的影响,生活能力受到限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自身愿望,但对所涉及自身权益的民事事务的理解及判断较差。法院最终宣判李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先生表示,当初离婚时,方女士承诺会亲自照料儿子李元的起居,因此他将自己的唯一的住房让予前妻与儿子居住。但前妻强行将儿子送至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三年,同时前妻将自己父母的房屋出租,让其父母搬来和其同住,导致儿子即使出院回家也无处可住。
李先生告诉法官,儿子的医生早已告知,儿子病情稳定可以回家居住,但前妻害怕麻烦且不愿放弃父母房屋出租的租金,故一直不办理儿子李元出院的手续。为此,他与前妻多次协商,表示愿意由自己接儿子出院并亲自照料儿子的起居,但前妻不愿配合。
李先生表示,儿子的住院费用,因为是前妻方女士将儿子送往医院的,故自己无法插手,并不是自己不愿意承担医疗费。李先生称,现在他愿意独自照顾儿子李元。
李先生表示,尽管自己看望儿子的次数少于前妻,但他委托外甥女经常去看望儿子。在他看来,儿子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其自己的思想,其也出具了声明,表示其希望由父亲做其监护人,将其接出医院。故他将前妻起诉至法院,恳请指定自己为儿子的监护人。
而方女士则认为,她与李先生离婚后,双方也确定了儿子的监护情况。儿子李元的病情很大程度上会恶化,是因为两人未离婚时,李先生对儿子进行家暴。另外,李先生一直未按照离婚时的约定给付照顾儿子的费用。
方女士称,她将儿子送往医院是由于儿子病情加重,在外四处破坏公物及邻里的私人财物,邻居不堪其扰多次向居委投诉反映,因此她才不得已在警察护送下将儿子送往医院。儿子四次出入精神卫生中心,也是她根据儿子的实际病情,在好转稳定的情况下将儿子接回家,恶化了再次送往医院,因此她一直关心着儿子的情况。
方女士还表示,自己探望儿子的次数要多于李先生。她认为,虽然确定监护人时可参考限制行为能力人对监护人本人的意见,但也仅仅是作为参考,在确定监护人时应该重点考虑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心和是否真的关心监护人以及长久以来一直持续的监护情况来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李先生和方女士均系同一顺位有监护资格的人。首先从监护意愿观之,李先生与方女士均表达了愿意成为监护人的意愿,应从该两人中选任监护人。其次从被监护人的意愿观之,法院前往被监护人李元所在的精神卫生中心与其进行了谈话,其明确表示希望由父亲做其监护人。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监护条件,从有利于后续矛盾化解角度,以李先生担任监护人为宜。据此,法院指定李先生为儿子李元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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