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本报讯 疫情期间,明知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女子仍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劣质口罩并销售给他人,涉案金额达到9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2月11日至25日,上海一化妆品公司经营者陈某在不具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从金某某、郭某等处购买大量口罩,通过微信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名义销售给杨某某、王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92380元。
2月25日,侦查机关依法对其公司办公地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通过上述渠道进货尚未销售的一次性口罩共计13600只。经检验,上述口罩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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