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赔偿纠纷。
去年12月的一天,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像往常一样急匆匆出门送货,不久便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杨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老杨受伤送医后,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老杨将小王、某配送平台、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
据了解,小王经注册成为某配送平台外卖配送员,在完成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配送平台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老杨7万余元,配送平台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连带赔偿老杨2万余元。
法院认为,配送平台为小王投保的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配送平台与小王构成雇佣关系,在责任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该配送平台对外赔偿。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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