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疫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货款64500元。
2020年3月,正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际,疫情防控的相关物资需求量急速上升。原告刘某与被告黄冈某公司于3月2日通过互联网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方在被告公司处购买非接触式红外热成像测温仪,数量500台,总价155000元。3月3日交付,被告公司以顺丰物流发货运输,如2020年3月3日货发不出,则被告黄冈某公司向原告方立即退款,并支付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某向被告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货款155000元。此后,刘某多次联系被告公司负责人,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予发货。经刘某多次催收,被告公司退回货款90500元,之后,被告公司负责人便不再回信息,亦无法与公司进行协商沟通。无奈之下,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赔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冈某公司作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其逾期未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依法予以支持。 王睿卿 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