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作为正常人,当你撞倒行人后,最起码该做什么,你不知道吗?”法庭上,审判长向被告席上的李某发出“灵魂拷问”。年过花甲的李某低着头,赧然回应:“我做得不对,没有法律意识,脑子想得太简单。”日前,一起骑电瓶车撞死人的交通肇事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骑电瓶车肇事能否区别于机动车肇事展开辩论。在检方举出“即便行人都属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相关司法解释后,法槌落下: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电动车肇事量刑应从轻?
2019年12月26日傍晚5时许,董某在步行至奉贤区光泰路近航塘西路口,被由西向东骑行电瓶车的李某撞倒,并宣告不治。法庭公诉席上,随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这起不幸的交通事故还原在众人面前:“撞倒前方行人董某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致董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警方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但在辩护席上,李某的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有不同解读:“电动车肇事应当与一般的载客、运输货物类的四轮以上机动车肇事有所区分,因为电动车本身的速度、重量对交通造成的危险较小,在定罪以及量刑方面应当从宽从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有规定。”公诉人指出,“根据该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以及行人。”
“急着看病”为逃逸开脱?
对于李某的逃逸情节,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其强调:“李某于次日主动投案自首。同时其离开现场,也有部分赶往医院检查治疗的原因,应当综合考虑原因、情节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最大程度地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还披露,李某已是年过花甲的老人,其驾驶的涉案电瓶车无保险,因此为赔偿本案被害人,李某已举全家之力赔偿董某亲属100万元,取得了刑事和解。
对此公诉人表示:“李某在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没有查看被害人伤情,更没有救治被害人,也没有报警或者拨打120,而是置倒地不动的被害人安危不顾,起身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人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公诉人表示,李某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也可从宽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这些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宣告缓刑。
“我以后自己会当心点,不要再违反法律。”李某在最后陈述时这样对法庭表示。
“对于逃逸行为,你还有想法吗?”法官反问李某,“作为正常人,撞到人之后你最起码该做什么,知道吗?”李某赧然回答:“我做得不对,没法律意识,脑子想得太简单。”
最终,法庭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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