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上市咨询辅导公司是否负有确保上市义务?

法院:合理收取的服务费无需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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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上市咨询辅导公司是否负有确保公司上市义务?上市未成功,咨询辅导公司是否应退还费用?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合同纠纷案,审理后认定挂牌上市的咨询辅导公司不负有确保上市的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请求返还辅导服务费的诉请。

2017年12月,某电气公司与某财务咨询公司签订《合作意向金说明》,约定由财务咨询公司为电气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事宜提供前期尽职调查,电气公司为调查支付10万元意向金。

2018年1月,财务咨询公司完成了《尽职调查报告》,该电气公司若能完成相应整改,可以符合新三板上市条件。双方继续签订《新三板挂牌及融资服务协议》,约定若因电气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违反新三板相关规定导致无法成功上市,或因电气公司自身问题导致暂时不满足新三板上市要求或主观终了新三板上市进程,财务咨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电气公司先后支付了30万元服务费及财务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的差旅费2.7万余元。

然而,一年之后,电气公司未能如愿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电气公司认为,财务咨询公司对其负有保证在一年内完成辅导挂牌上市的义务,但电气公司未能成功挂牌新三板上市,财务咨询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于是电气公司将财务咨询公司诉至宝山法院。

庭审中,被告财务咨询公司辩称,被告并不承担保证原告电气公司能够成功上市新三板的义务。是因电气公司融资成本过大,加之对新三板发展前景不明等因素导致电气公司失去了挂牌新三板的兴趣,从而造成上市工作终止。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电气公司应当知晓最终能否在新三板上市并非由被告财务咨询公司单方面决定,被告财务咨询公司不负有确保原告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义务。在约定期限内,财务咨询公司提出了整改方案,电气公司也予以认可并承诺配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故被告收取10万元意向金的做法并无不当。而根据《协议》约定,因电气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挂牌上市,财务咨询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电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电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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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上市咨询辅导公司是否负有确保上市义务? 2020-10-16 2 2020年10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