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张先生夫妇未满16岁的儿子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溺亡于一条河中。张先生认为儿子落水处的河道公路上没有防护栏,这才使得儿子在深夜失足溺水。为此,张先生夫妇将河道公路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一起告上了法院。然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却驳回了张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请,这又是为什么呢?
张广是张先生夫妇的儿子,由于学习成绩不佳,初中结业后,他就来到一家美容美发学校学习。2019年10月1日晚上,张广给父亲打来了电话,要父亲有空给自己送几件衣服。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这是他与儿子的最后一次通话。第二天,张先生来到张广的宿舍却没有找到儿子,不久他就接到了一个噩耗:儿子落水淹死了。张先生表示,张广是在10月1日晚大约10点在从北川公路往高斯路方向走时,在顾家浜桥落水身亡。张先生认为儿子落水处的桥梁边河道公路上没有防护栏,夜间也无路灯照明,儿子也因此不慎落水。公路署作为河道上公路的管理单位,市政公司作为河道上公路的养护单位,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管理人、养护人的安全管理和注意义务,导致张广死亡后果的发生,所以他们应当为张广的死亡负责,于是张先生一家将公路署和市政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但张先生对于儿子死亡原因的说法,却受到了两个被告单位的否定,在他们看来张广是投河自尽。
公路署认为,张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广因公路没有安全护栏以及夜间没有路灯照明而导致溺亡,相反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中目击证人陈述的是张广自行跳河。张广在溺亡时不足16周岁,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力应承担责任。公路署作为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只承担道路养护的管理义务,具体养护方式是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由社会专业养护企业来实施具体养护工作;公路署不承担道路和桥梁的规划、建设职责。公路的路灯有专门管理单位,并非公路署职责。公路是否应安装防护栏,是道路和桥梁设计施工的问题,不是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职责。据此,不同意张家人的诉请。
而被告市政公司也认为,张广溺亡不是失足,与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公司没有加害的过错,不同意张家人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张广落水处并无监控摄像头。于是,报警人杨女士的证词就非常关键。杨女士说,事发当天,她下班回家在途经川北公路上一座桥头时,有一个年轻小伙从她面前跑了过去。杨女士表示,之所以关注这个小伙子是因为当天是台风天气,风大雨大,但小伙子却没有撑伞。更让杨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小伙子横穿马路后,径直跳进了河里。“当时我以为他是有东西掉到河里,他跳下去捞东西了,不放心就在岸边看,看到那小伙子在河中间冒出头来,后来又沉下去没有再看见那小伙。”杨女士这才意识到事情有些不妙,于是立即报警。杨女士回忆,小伙子在河中也没有显示出任何挣扎的迹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张先生夫妇主张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应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损害事实的发生,还应证明侵权主体的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首先,张广落水死亡虽是事实,令人痛心,但在落水场景无法复现的情况下,其落水的原因确实并非只有不慎失足一种可能。张先生夫妇主张两被告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在于目击者的陈述,而目击者的陈述事实上并不能支持张广不慎失足落水的主张。因此,张先生夫妇主张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依据是不充分的。其次,对于邻河公路在邻河一侧岸边必须设置护拦和警示标志并未见有强制性规定,张先生夫妇亦未提供可以证明公路管理者、养护者负有河边防护栏设置义务的其他依据。因此,张先生夫妇主张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亦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请。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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