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乘车跌倒受损客运公司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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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乘车跌倒受损请求客运公司赔偿案件。2019年11月18日,柯某乘坐某客车,因车速较快,车辆发生剧烈抖动,坐最后排的旅客柯某被掀起跌倒在座位下,致使其腰部椎体受伤。事故发生后,旅客柯某被送往瑞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1天,医嘱建议出院继续卧床一个月。柯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柯某以与某客运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某客运公司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对原告乘车过程中受伤深表歉意,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意依法进行赔偿,只是对赔偿数额有争议。

法院认为,原告柯某购票乘坐被告某客运有限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被告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07329.73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11480.84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损失9584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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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乘车跌倒受损客运公司依法赔偿 2020-10-21 2 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