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高某乙因无证驾驶未买交强险的摩托车,碰撞行人高某甲,被法院判决赔偿高某甲共计183025.99元;摩托车登记车主高某丙亦被判赔122017.32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高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碰撞行人高某甲,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乙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高某甲不负事故责任。高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高某甲左侧3-8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高某甲右侧额颞叶挫伤,右侧额颞叶软化灶形成,出现神经系统症状,经常头晕头痛,记忆力下降,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高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登记的所有人为高某丙,未依法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丙购买三轮摩托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并且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被告高某乙,具有过错,庭审中,俩被告协商约定,所有的赔偿责任被告高某丙承担40%,被告高某乙承担60%,原告表示同意,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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