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楼上渗水楼下遭殃 鉴定书揭真相

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担责6成和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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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谢钱钱

本报讯  楼上渗水,导致楼下101室住户钱某和张某的卫生间、南卧等发生损害,二人将住在201室的周某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而随着鉴定意见书的出具,事情好像并非那么简单,原来钱某、张某二人在装修时曾用锤子对承重墙进行敲打。二人房屋的损害到底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

钱某、张某是宝山区沪太路某小区101室的住户,与住在201室的周某是楼上楼下邻居。一日,钱、张二人发现楼上渗水,自家的卫生间和南卧室都因此遭受了损害,二人便将周某诉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事情并非二人所述那么简单。鉴定意见书显示,101室的卫生间、南卧损坏与201室的卫生间防水失效、排水管线接口不密封有关。但是同时发现,101室的承重墙体存在拆改情况,不排除拆除墙体过程中,墙体拆除引发墙体内应力改动产生相关变形,也不排除拆改时因振动对下水管管线接口、管道井现浇楼板与管井板施工缝、楼板裂缝的影响。同时,周某提供了一份录音,是此前钱、张二人装修时居委会的调解录音,当周某提及钱某、张某家装修敲承重墙及用锤子敲打等问题时,钱某、张某表示分别:“她老是纠结以前我们敲这个东西的事情,我们是不对,那我打过招呼了吧。”“敲的问题已经发生了,当时也不是我让工人这么敲的。”

宝山法院审理认为,因周某房屋防水失效等原因导致渗水,致钱某、张某房屋受到一定损害,但钱某、张某自身在装修时拆除墙体等行为对渗水结果亦存在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周某对渗水损失承担60%的责任,钱某、张某自担40%的责任。周某赔偿钱某、张某房屋修复费用及鉴定费共计2.5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双方上诉人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己方在系争房屋漏水问题上确无过错,亦均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鉴定意见或一审酌定双方分摊的责任比例存在违法之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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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楼上渗水楼下遭殃 鉴定书揭真相 2020-10-26 2 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