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王先生住进了新买的精装修公寓后,总感觉身上多处不适。他辗转沪上多家医院后,被诊断出近10种疾病。为此,王先生认为房屋甲醛超标是“罪魁祸首”,于是将房屋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主:住进新房引发10种病
王先生表示,2016年9月他购买了位于浦东锦绣路上的一处精装修公寓。公寓在2017年12月22日交房,他于2018年1月初入住。尽管公寓交房时已进行了装修,但王先生还是对房屋存在的装修问题再次进行了整修微调。而整修期间,为了方便监工,王先生就居住在主卧室。可是住了才一个月,王先生就感觉不舒服。于是在2018年2月7日,他到医院就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王先生说,当时他的血常规正常,医生称该疾病与甲醛等有毒气体相关。之后王先生感觉身体出现了多种不适。他列举了多种症状:鼻出血、鼻干、喉咙干、咳嗽、气短、咽喉异物感、呼吸困难、食管返流、尿黄、便秘、腹泻等。随后王先生先后至本市第九人民医院、五官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仁济医院、龙华医院、东方医院、曙光医院就医,先后被诊断为:鼻炎、咽炎、慢性鼻炎、慢性咽炎、支气管炎、肝功异常、外痔、胆囊结石、胃炎伴返流、胃肠功能紊乱、脱发、全身多发关节炎,王先生表示医生诊断就是甲醛所致。
王先生向开发商反映了上述情况。此后,他还委托检测机构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三个房间甲醛和TVOC超标。
开发商:房屋无毒,符合国标
对于检测结果,被告开发商并不认可。开发商表示,从王先生的身体状况及证据材料无法判断他是甲醛中毒,王先生诉称的疾病中有部分疾病与甲醛超标无因果关系。系争房屋是否甲醛超标的举证责任在王先生,王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单方委托,不应被采纳。而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证明系争房屋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住建部标准第6.0.4条关于室内甲醛浓度标准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该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要求在门窗关闭一小时后进行检测。而王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使用的是卫生部发布的空气质量检测标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对开发商无强制性要求,检测方法要求在关闭门窗12小时后进行检测。上述两项检测报告的效力等级、检测方法不同,开发商认为,根据强制性标准即住建部标准,系争房屋空气质量合格,不存在甲醛等有害气体超标情形,公司不存在过错。即便王先生存在疾病,也与该公司无关,因王先生对系争房屋存在后续装修行为,且王先生在系争房屋维修期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即使王先生因此患病,也是由其自身过错导致的。
法院:无法证明疾病为房屋所致
审理中,法院先后委托了两家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就王先生所患疾病与系争房屋室内空气质量超标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然而两家鉴定机构均表示,委托事项已超出自己的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不予受理。
开发商表示,为解决纷争,装修施工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希望以自有资金补偿王先生5000元,该款项通过开发商代为支付。
法院认为,王先生和开发商分别提交了各自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因上述两报告均系单方委托,他们又互不认可对方提交的检测报告,故法院无法对上述两份检测报告内容进行确认。由于案件受理时间距交房之时已有10个月之久,距王先生单方委托检测之时亦近半年,现亦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确认交房之时或王先生单方委托检测之时的系争房屋空气质量是否超标。鉴于此,法院认为,王先生并未举证证明系争房屋存在空气质量超标情形。此外,王先生主张其所患疾病均因系争房屋空气质量超标所致,但现亦无证据佐证,而王先生患病及体检结论发生变化的原因亦存在多种可能,无法确认是因系争房屋空气质量所致。综上,法院认为,王先生关于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空气质量超标且致使王先生患病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开发商一方自愿向王先生支付5000元,为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法院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王先生5000元,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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