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同事有违“行规”就可动用“私刑”?

为抢客户,上海一男子在龙虾店打架致同事受伤获刑

本文字数:852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曹赟娴

本报讯  某化妆品公司两名销售负责人,前一秒钟还在大快朵颐、推杯换盏,后一秒钟却怒不可遏、拳脚相向,今年7月份,这荒唐的一幕就发生在浦东新区一龙虾馆内。原来,当事人杨某和韩某当天从外地来上海开完公司年会后,相约来到龙虾馆聚餐,几杯啤酒下肚,聊起了工作。因为了解到雷某“违规”抢了自己的单,杨某情绪愈发激动,并向雷某挥出了拳头。就这样,双方从口舌之争演化成一场激烈的斗殴,结果,雷某头部多处受伤。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7月11日,杨某在某龙虾店内与同事雷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杨某用拳头击打雷某头部和面部,致其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

7月29日,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之后,杨某亲属与雷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杨某一方支付27万元后,雷某对杨某表示谅解。

庭审中,杨某称,自己与雷某在同一个公司任职,都从事化妆品的销售工作。当天晚上两人在吃小龙虾时,聊到雷某抢走了自己片区的一个客户,杨某认为“这是违背行业规则的行为”,因此起了争执。在激烈的言语冲撞下,怒火中烧的杨某失去理智,并将拳头挥向了雷某。事后,杨某十分后悔,多次向雷某表达歉意,但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杨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张奕提醒,“打架有风险,动手需三思”。当与他人发生口角、矛盾纠纷时,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方式来维护权益是绝不可取的,冲动是魔鬼,一旦挥出了愤怒的拳头,将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例如,本案中的杨某除了受到刑罚并支付大笔赔偿金外,也被公司给开除了,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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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同事有违“行规”就可动用“私刑”? 2020-11-03 2 2020年11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