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在判断同人作品是否构成对既有作品侵权的时候,关键不在于角色名字是否相同,而在于同人作品使用的既有作品的角色名字背后的作品元素和名字结合在一起,是否构成既有作品的独创性的表达,还是依然停留在思想的范畴。
“同人作品”这个概念来自于日本,不过这种作品形式在我国早就有了。网络的发展使得粉丝文化得到了更大的繁荣,于是出现了更多同人作品。而近些年来有关同人作品的案件有多起诉诸法院,如金庸诉江南案、鬼吹灯案等,同人作品与原著的关系和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
讨论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关键还是要搞清楚《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只有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部分作品,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何为独创性?可以把“独创”这两个字分开理解。“独”即自己独立完成,并非抄袭自他人,也并非取自社会公共文化资源;“创”即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或者有一定的美感。只有这种作品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作品往往是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做出来的,比如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诗句等作品,对引用部分不能主张著作权。
再次,作品中关于事实的部分不受保护。作品中有的部分或者成分是根据史实进行的写作,其中的史实部分不属于作者有独创性的部分,作者不能主张著作权,他人有权根据相同的史实创作不同的作品。
作品中使用的处于公有领域作品的部分不受保护。作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超出保护期的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最后,作品元素或者作品的一部分是否应得到保护,其判断标准依然是独创性。
比如,如果把其中一个角色的名字拿出来分析,叫这个名字的在现实中有很多人,这就首先没有了独创性的“独”,即使是作者别出心裁想出来的名字,没有人叫这个名字,一般也无法满足独创性中的“创”,因为名字太短了,很难说体现了什么智力创作高度。
那么,人物的名字无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我认为一般来说是这样的,除非把与角色名字有关的其他元素一起拿出来评价,比如角色的性格特点、社会关系、职业或者曾经做过的事情等等。如果这些凑在一起的时候,有可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可能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
评价其他的作品要素往往也可依据同样的逻辑。
最后,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一原则看似简单,但难就难在思想和表达看起来非常清楚,找到中间那条线却是极难的。总体来说,越形象、越具体,越可能被认定为表达;越抽象、越概括,越可能被认定为思想,但所有关于表达和思想的认定都要深入个案之中,由裁判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判断同人作品是否构成对既有作品侵权的时候,关键不在于角色名字是否相同,而在于同人作品使用的既有作品的角色名字背后的作品元素和名字结合在一起,是否构成既有作品的独创性的表达,还是依然停留在思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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