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司法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本文字数:1047

  □史洪举

“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目前,一审判决园方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11月21日《新京报》)

如今,社会俨然已进入了“刷脸”时代,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来解决。但“刷脸”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因而,非常有必要对人脸识别予以规范,提高准入门槛,避免相关技术被滥用,“人脸”信息被随意收集和使用。因此“人脸识别”第一案无疑有着标杆意义,是以司法裁判形式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人脸识别”作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这些信息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假使其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则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

“人脸识别”存在着被滥用的隐患,而且该隐患越来越突出。梳理一些报道可知,除一些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使用“人脸识别”外,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物业公司、景区都开始了“刷脸”模式。特别是,当随便一个小区、用人单位都能随意搜集面部信息时,面部信息的安全性必然受到威胁,人们对自我面部信息的掌控度必然被削弱。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话,“人脸识别”在方便一些企业管理的同时,必然侵犯个人的权益,甚至会带来麻烦和灾难。

“人脸识别”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至少应赋予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人脸识别第一案”以鲜明的裁判态度为个人撑腰,也让经营者、管理者认识到“别人的脸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但是,规范各种应用场景下的“人脸识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有学者建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除了特定部门的执法活动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通过“人脸识别”调查和追踪个人的私人生活。

长远来看,应对该领域严格规范,如提高图像采集、人脸识别设备制造、使用门槛,避免随意一个机构就可采集人脸信息。且应明确非正当必要不得收集原则,赋予人们说不的权利,避免有人以不提供服务为由要挟强行收集面部信息。同时强化保护力度,要求信息持有者严格保护人脸信息,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提供。还有必要提升活体检测技术,降低“AI换脸”风险,进而让人们真正掌握自己的“脸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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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司法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2020-11-24 2 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